南方都市报:资源所在地人民应能分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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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7日10:59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秋风 围绕连州市的一个风景区——大口岩在村民、旅游局、政府之间爆发的全部争议,涉及到谁拥有对于该项旅游资源的所有权、收益权(相关报道见今日A18-19版)。虽然遍寻现有的法律都找不到相应的条文来解决该纠纷,我们还是可以仅仅根据常识对此进行一番探讨。 大口岩是如何成为一项旅游资源的?显然,在大洞村村民上世纪80年代初试探性地进行开发并吸引来游客之前,大口岩基本上不具有经济价值,根本就不是一项旅游资源。正是大洞村村民们让一个自然形成的溶洞变成了一项产品,具有了经济价值,而且其经济价值在逐年增长。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作为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大洞村村民发现了大口岩所具有的经济价值,甚至可以说是村民们创造了大口岩的经济价值。这就仿佛一位铁匠把一块铁加工成一把锤子,我们可以说是这位铁匠创造了这把锤子的价值,而不是铁自己创造了锤子的经济价值。仅从这个角度看,大洞村村民们就合理地拥有享受大口岩经济价值的权利。 然而,当一项具有经济价值的东西被企业家发现、创造出来后,政府各个部门便及时地赶到了,并争相行使其管理权及附带的收益分享权。那么,政府的这种管理权力是从何而来的呢?仅仅因为这些资源在其行政管辖范围内他们就天然地拥有管理权?还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 当然,最初连州市政府将大口岩收归旅游局管理时,其理由还是纯粹经济性的:“大洞村根本没有能力经营大口岩”。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这个理由显然是荒唐的,因为处理商业性事务,政府不可能比私人企业家更在行。在政府接管之前,村民们井井有条地经营大口岩,而当政府接管后,却以低廉的价格出售了50年的经营权,连州的百姓普遍感到“太亏了”。政府果然比村民们更聪明吗? 后来政府提出的理由则是,大口岩属于文物,因而属于国有,村民们本来是没有任何资格分享其收益的。确实,按照现行文物法、矿产资源法,地下、地表的文物、矿产资源均属于国家。正是基于这一原则,政府和国有企业成为这些资源的占有者,而居住在蕴藏这些资源周围的农民,则无权分享这些资源的收益。于是,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情景:天然地属于国有的资源给政府和国有企业带来滚滚财源,而当地农民却依然生活在贫困之中,甚至由于环境污染、土地被征用而变得更加贫困。 根据这样的制度安排,资源跟生活在周围的农民没有任何关系,农民对其不能行使任何收益权。这种格局是否正常?是否合情合理?不管法律上如何规定,农民们却难免心理失衡。于是,他们经常以某种扭曲的方式,试图强行参与分享资源的收益。比如,油田周围的农民在输油管上打洞偷油,煤矿周围的农民则不断偷煤,至于以断路、断水等方式要挟国有资源型企业向他们提供某些福利——比如修筑公路、提供电力、安排就业等等,更是见惯不怪。 显然,农民们的这些做法是违法的,农民们也确实因此而受到了法律应有的制裁。然而,上述犯罪现象如果确实相当普遍,则我们是不是该反思有关资源占有权和收益权的制度安排? 当然,从法律上规定某些资源天然地属于国家所有,这是政府主权范围内的权力。但资源所在地农民的利益,与国家利益和国有企业的利益相比,是否真的可以忽略不计?而法律在作出某种制度安排的时候,是否一定要切断历史,并与人情世故作对?政府的权力也需要体现出人情味。毕竟,农民们世世代代生存在这块土地上,生存在这些资源周围,甚至本来就是他们发现了这些资源,发现了其经济价值。那么,在资源收益的分配上,尊重这些农民传统的权益,让农民分享一些收益,是不是更加合乎人情、合乎天理,也更有利于形成一种比较和谐的社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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