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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正义的细节--“刀下救人”读后感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7月25日00:36 人民网

  最近,媒体广泛地报道了现代版的“刀下救人”故事。延安的一个死囚在被绑赴法场,即将被执行枪决的时候,其辩护律师在北京最高人民法院上演了一幕惊心动魄的大营救,最后,在枪响前四分钟,暂缓执行死刑的命令下达,死囚留下一命。

  有些媒体在关注这一案件时,注重对细节的拷问,新闻报道充满了紧张的气氛。譬如,有的媒体详细地描述了律师在最高人民法院门前紧张徘徊的情景,介绍了他机智混进最高
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办公室的过程,披露了最高人民法院刑庭负责人向陕西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命令的细节等等。然而,正是这些善意的详尽介绍,引来了一些媒体记者的质问: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实行如此严格的门卫制度?为什么不让一个正常办案的律师迈进最高人民法院的大门?后来又为什么采取通融的手段,放进了这位执着的律师?还有记者发问,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安全,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存亡,最高人民法院刑庭在搬家时,为什么没有向公众公布临时办公电话号码?一些媒体记者在责问声中得出结论,今后还是少一些“刀下留人”的惊险故事好。不能说记者的观察不敏锐,也不能说这些责问没有道理,但只要与中国的司法机关打过交道,人们恐怕对那位律师的遭遇不会感到陌生,只不过在律师的磨难中加入了沉甸甸的生命,所以,这些细节才显得格外的悲壮与惊奇。

  也有的媒体通过这一事件,反思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他们认为经过严格的两审和死刑复核程序,仍然出现如此大的纰漏,实在是不应该。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死刑案件的审判程序,其中特别提到了死刑的复核程序。依照法律规定,死刑的复核权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来行使。然而,从延安这一死刑案件审判程序可以看出,死刑的复核权实际上已经下放到了陕西省高院,这就意味着两审终审外加死刑的复核程序在本案中事实上已经变成了纯粹的两审终审制了。延安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陕西高院作出二审裁定,然后再由陕西高院进行死刑复核,死刑审判中的复核程序在案件审理中被消解掉了。从表面上看,陕西高院的做法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但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人都知道,恰恰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赋予了高级人民法院部分死刑的复核权利。因此,如果说案件的审理中有违法的情形,那么违法的也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而不是陕西高院。

  通过这一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认真反思一下以往的司法解释中到底有多少违反共和国法律的内容。其实,早在1983年,最高人民法院为配合“严打”活动,下放部分死刑的复核权,法学界的人士就已经指出了其中的违法之处。在1997年修订《刑法》的时候,立法机关又一次明确规定死刑的复核权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但就在那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又把大部分死刑的复核权下放到了各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是,该院没有能力承担所有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工作,要做到这一切,“最高人民法院的人力、物力都严重不足,整个高院只有600人,从事审判工作业务的有六成。就拿刑一庭说,设有四个合议庭,其中一个是搞调研的,剩下三个庭每个庭四五个人。一件大案的卷宗有时就一大车,每个人看一遍,再做笔录,最后还得上院长、主要庭长出席的11人的审委会,规定7人出席才有效,就算一个星期办一件大案,全国那么多案子往哪管去!全院的人整天24小时不休息也干不完”。(2002年07月17日《三联生活周刊》)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推广“员额制”,面对这种法律赋予了权力,但最高人民法院无力承受的窘境,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需要增加多少员额?

  笔者关注这一案件,同样是从细节入手。但笔者不想附加过多的假设,并在假设的基础上推延行为人的责任。我们只需注意一点,那就是,在这一系列的事件中,是否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制度设计?大到死刑复核程序的变形,小到最高人民法院威严的门卫制度,哪一点体现了为民着想的精神?在这些正义的细节下,公民的生命在阴阳之间游移,制度的操作借助非程序的招呼。如果没有现代化的“通信快马”,如果没有律师在忙乱中的急智,如果没有杂乱办公室中热心的庭长,如果没有严格守时的行刑官……这个故事将是另一个结局。生命是如此地脆弱,而生命又是如此地顽强。只不过生命的脆弱和顽强都寄托在这一个个不尽如人意的细节中。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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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囚枪决前4分钟 高法急令“枪下留人”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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