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武汉消息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对天门市原市委书记张二江受贿、贪污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张二江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并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张二江今年48岁,山东寿光人。去年12月29日,张二江因涉嫌贪污、受贿等罪被湖北 省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今年1月29日,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痛斥张二江是“党内的败类”,“吹、卖(官)、嫖、赌、贪”五毒俱全。今年6月10日,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于7月23日至25日在潜江广华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查明,张二江在担任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市长、市委书记、天门市委书记期间,为他人工作调动、职务提升、承接工程等事由,索取或收受他人的钱物共计人民币69万余元,美元4300元。同时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公款10万余元。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张二江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或请托单位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贿赂;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且数额巨大。张二江能主动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赃款,法院决定为其减轻刑期两年。据悉,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张二江表示量刑过重,有关人士称其将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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