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低保者”做义工值得提倡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3日17:29 南方周末 | |
作者:林北湘 浙江省民政厅新近出台一项规定,全省范围内有劳动能力但拒绝参加公益性社会服务劳动的城乡低保对象,将被取消最低生活保障。根据这项新规定,在浙江全省50多万享受低保的人群中,将有10余万人将要做“义工”。(新华网9月8日) 在上个月沈阳市颁布的《沈阳市低保工作有关规定补充规定》中也有类似规定,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如果两次无故不参加公益活动(劳动)的,将被取消最低生活保障资格。当时就有人撰文反对此项规定,认为将低保与公益活动(义务劳动)联系在一起的做法,违反了低保的内在精神,侵犯了低保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8月27日中国青年报《低保拒绝附加义务劳动条件》) 其实这种看法片面地理解了“低保”制度保障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性质和功用。低保的内在精神是保障社会的公平。任何一个公民都有权利要求社会保障其基本的公民权利(包括生存权),但也需承担其力所能及的义务。只享受权利却逃避力所能及的义务对于其他公民来说是不公平的,这和社会公平也是背道而驰的。而且,浙江和沈阳的规定只是让低保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根本就谈不上侵犯了低保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而且,国务院制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条规定:“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因此,浙江和沈阳的有关方面要求“低保者”参加公益活动符合国务院的规定,是于法有据的。 由于我国社会个人收入征信体系的缺失,核实低保户家庭收入比较困难,申请户隐瞒收入不乏其人,在有的地方甚至还出现了百万富翁吃“低保”的荒唐事情。该拿低保的拿不到,不该拿低保的却占着低保的名额,这无疑是更大的不公平。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群众根本不知道哪些人在领低保。让有劳动能力的“低保者”走上前台参加公益性社会服务劳动,而不仅仅是躲在背后领低保,如此,其他参加劳动的低保者和群众都会对其形成监督,从而让低保对象和劳动过程更加公开,必然会减少隐瞒收入、盗领低保的行为。 另外,低保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造成养懒汉的情况。据报道,重庆市渝中区3万多吃低保人员中有1万余人是18岁至35岁的青年,一些二三十岁的青年宁愿在家吃低保打麻将,也不要民政部门推荐的工作。而根据浙江省的规定,“低保对象按规定应参加公益性劳动的时间,按照月领取救助金额数和现行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折算”。这样,一方面让低保者在参加公益劳动的同时,感受到自己劳动的价值和对社会的责任,增强其自强自立的信心;另一方面也培养了那些有劳动能力却游手好闲者的劳动意识,形成一种热爱劳动、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 所以,让有劳动能力的“低保者”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不仅于法有据,而且合乎情理和社会公平,值得提倡与推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