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刘涌案的“正义”之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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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8日15:06 燕赵都市报 | |
上周内媒体关注的几件事情无论是事件本身还是其背后的意义都不小,但媒体在上周进行的第二轮刘涌案讨论,相比较而言却是最能引人思辩的,并且,仍然有继续讨论的必要和空间。 第一轮刘涌案的讨论中,媒体是以“正义”的角色出现,并由此出现舆论一边倒的情形。黑社会次要成员被判“斩立决”,作为黑老大怎可改判死缓?公众开始喧哗和猜测,一 有人开始为法律而辩:在侦查过程中有法律严禁的逼供行为,而缓刑则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基于法律程序的评论引发了刘涌案的第二轮讨论。我宁愿将之视为“讨论”,与之相比,第一轮讨论类似于“声讨”,缺少“为什么”的理性质询。陈兴良发言的宝贵意义在于他对法律程序的尊重。“刘涌的人权就那么值钱吗?”我们接着反驳。但且慢,难道刘涌的人权就不是人权吗?尊重某个人的人权事实上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我们所有人人权的尊重,因为法律要维护我们的人权。 假如刘涌案在法律程序上确实无懈可击,那么改判事件当然就是亵渎了“法律的尊严”,但假如确如辽宁高院所说的涉嫌刑讯逼供的取证理由,那么,因为取证过程的不“合法”,改判从另一个意义上则恰恰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媒体开始从这个意义上将之与8年前发生在美国的辛普森案比较。同样是发生在证据链条上的问题,只不过,一个是“刑讯逼供”的嫌疑,一个是洛杉矶警方在证据已经充足的情况下,画蛇添足地伪造了沾有辛普森及其前妻血迹的袜子。一个是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中“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一个是违反了美国法律中“面条里只能有一条臭虫”的证据规则。 辛普森案件发生在中国将会怎样?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德肖微茨当年在揣测说,法庭会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基于证据的不“法”,法庭将事实上的杀人凶手辛普森无罪释放,在我这样的外行理解,事实上正是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实现更大多数人面对法律的安全。 刘涌案引发的讨论还在进行之中,对于我们来说,这是一种情感和理性之间的矛盾,化解这个矛盾,困难不仅在于我们如何尊重法律,更要小心常常有特权者凌驾于法律———所有的人都需要懂得法律为什么而设,法律为什么最“大”。当然,这一切都是建立在辽宁高院给我们提供的信息完全透明的基础上的。 -劳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