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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都市报:对“刘涌案改判"的学理分析与实践期待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8日14:56 燕赵都市报

  新闻回顾

  ★2001年初,刘涌落网。

  ★2001年9月,北京部分刑法专家、刑事诉讼法专家对案件进行了专题讨论,出具了一份《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

  ★2002年4月17日,刘涌、宋健飞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2003年8月15日,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与一审近乎相同的罪名改判死缓。改判引起巨大争议。

  刘涌案改判之争的两种正义

  围绕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刘涌死刑案,全国媒体和舆论发生了激烈的争论,观点截然相反:来自民间的声音无法理解这样一个十恶不赦的黑社会首领为什么能得到缓刑,强烈要求遵循民意,落实正义;而来自律师和部分法律专家的意见则认为,本案的证据受到过“污染”,颇多漏洞,在侦查过程中有法律严禁的逼供行为,缓刑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

  两种立场,孰是孰非?在目前案件细节不太透明的情况下,直接评论案件本身可能是困难的,但这一案件所产生的公共反应,却值得深究。

  从学理的角度而言,这两种声音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的正义理念: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一种目的论的正义原则,只要人们的行动体现了他们内心所认定的正义价值和原则,那么这个行动就是正义的。民间不满改判的声音,背后所依据的就是这样的实质正义理念。而程序正义强调凡是正义的行为必须超越人的意志,符合人们事先约定的道德或法律规范,只有符合规范的行为才可能是正义的行为。律师和法律专家的意见所遵循的,是这样的程序正义理念。于是,问题就变成: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哪一种理念更为“正义”?

  要说清楚这一问题,不妨提一下几年前在美国发生的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杀妻案。当年,警方查获的辛普森杀妻证据之多,似乎令他罪责难逃。但法庭辩论的结果,却发现众多证据像刘涌案一样受到了“污染”:不仅证据之间逻辑上不严密,而且办案人在侦查过程中违法。最后的结果众所周知:大陪审团宣布杀妻罪名不成立。消息公布以后,美国的媒体对公众作民意调查,第一个问题是:你是否认为辛普森是有罪的?大部分美国人回答:yes。第二个问题是:你是否认为辛普森受到了公正的审判?大部分美国人的回答依然是:yes。

  明明相信一个人有罪,却被法庭无罪释放,还认为这样的审判是公正的?其实,在回答第一个问题的时候,美国人凭自己的生活经验和道德自觉,相信是辛普森杀了人,这是实质正义理念在起作用;不过,美国是一个法治社会,辛普森究竟是不是一个罪犯,不能由自己的意愿说了算,要根据法律依据合法的证据说了算,既然证据受到了“污染”不够充分,那么他就不该被判为有罪,这样的审判结果当然是公正的。于是,美国人在回答第二个问题的时候,转而应用了程序正义理念。

  为什么正义还需要有两套理念?仅仅具有其中一套理念行不行呢?让我们重新回到中国来讨论这个问题。特殊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使得中国人的正义观念更多地偏向实质正义。我记得“文革”的时候,上面经常发下来一些未决的案情,让革命群众坐在一起讨论。大伙儿听到罪大恶极的杀人、强奸、反革命案,愤怒地一起怒吼:死刑死刑,立即执行!无数的冤魂就在群众的吼叫中产生了。实质正义凭借的是人们的善良意志,但善良意志假如没有法律的规约,同样会好心办坏事,形成多数人的暴政。在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社会中,实质正义特别容易被专制者操控,成为草菅人命的工具。

  这种事实提醒我们,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即使代表广大民众的实质正义,也要通过正当的程序体现出来,否则就有可能走向反面,成为(程序的)非正义。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次刘涌案的改判,是一次法治的进步和程序正义的胜利。

  既然程序正义那么重要,那么实质正义是否就是多余的呢?应该说,在这二者之间,不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不存在一个比另一个更高的价值等级秩序。我们已经知道,失去程序正义制约的实质正义,可能产生可怕的后果;同样,缺乏实质正义追求的程序正义,也无法实质性地保障社会的正义秩序。程序正义可以避免冤案的发生,但无法保证邪恶必定受到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说,对刘涌案的改判舆论的失望和民情的愤怒,不是没有理由的。

  -许纪霖(转自《中国新闻周刊》,作者为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教授)

  我们对于法院的希望是什么?

  沈阳刘涌被改判死缓以后,评论铺天盖地。“刘涌不死,谁人当诛?”的怒嚎震耳欲聋。可是一段时间过去了,辽宁省高院或者是最高人民法院却没有像不少人希望的那样,站出来给个像样的说法。于是很多人又说,法院竟然如此傲慢,以至于对待这潮水般的质问竟可以充耳不闻;或者说,法院心虚。

  但是有一点不要忘记,那就是司法机关不同于政府,没有哪有种法律规定它必须要回答群众提出的问题,更无须听取当事人事后的评判。在西方民主国家,法官的确拥有这种不容置疑的权威。作为法律的化身,除非法官对于解释法律或者研究法学学术问题有兴趣,否则,任凭舆论喧嚣,它完全可以岿然不动。在美国,法院审理的焦点案例往往是法学院学生们热烈讨论的话题。学生们可以模拟审判过程再来一遍,得出的判决结果也可以五花八门,但是媒体对于法院应该如何判案却很少指手划脚。

  我是坚决主张要对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加强舆论监督的。对于现实的中国司法现状来说,我肯定它必须要受到舆论最彻底的监督,为此我们曾一再要求法院实行真正的审判公开。但同时我认为比要不要监督更关键的问题是,我们应该监督什么,如何监督。监督司法行为的目的是驱除司法腐败,杜绝以金钱、人情和权力交换正义。再进一步说,就是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使其在不受任何不当干扰的环境之下伸张正义。为了这个目的,我们必须承认法官群体是我们这个社会里面最具专业才能和法律精神的一群———即使你对他们所做出的判决结果不认同,怀疑他们是否真的理解了法律。

  刘涌从死刑改判死缓的过程,的确激怒了不少人。包括我本人也一样。不过,我对于这起案件的气并不是因为刘涌不死,而是来自于判决书“不讲理”。法官的看法和大多数老百姓的意愿不相符,这种情况没什么值得生气的,不然我们要法官干什么吗?我们还不如退回古代的民主雅典时期,判决结果由群众投票说了算。可在那个时候,雅典人民不是众口一词地冤杀了苏格拉底吗?

  刘涌案掀起如此波澜,在我看来罪魁祸首还是多年来存在于我国法院系统的一个痼疾,那就是司法文书“不讲理”。说了事实,说了法条,说了结果,就是不说为什么。判决书是对一个审判过程的完整总结,是整个审理过程的高度概括,不仅要说明事情的来龙去脉,还要辩明整个过程的内在逻辑。用咱老百姓的话说,你得把道理讲明白了,得有个说法。

  我们对于法院的希望到底是什么?笼统点,大家都希望法院能够维护我们这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说细点,那就多了:提高审判质量,加快工作效率,要在阳光下作业,不搞私下交易,要方便群众,态度要好等等,不可胜数。我们的希望越多,其实就表示法院的不足之处越多,表示它还没有足够的力量来完成其肩负的任务。换种思维,我们不妨把法院看成一个未成熟的弱者来加以保护。舆论监督应该起到增强它的抗干扰、抗腐蚀能力的作用,谁干扰法官独立断案,舆论的矛头就应该对着谁。同时,也要尽可能地避免舆论本身成为法官独立的干扰者。

  -邵颖波(作者曾从事记者、律师职业,现为《经济观察报》评论主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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