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给“私生子”落户彰显人性之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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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8日14:54 燕赵都市报 | |
据新华社9月12日报道,黑龙江省公安厅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在户籍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等四个方面实行50项便民措施,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私生子”可以落户口。该省在户口方面规定:不论婚生还是非婚生,出生登记落户一律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不再向群众索要其他材料,派出所发现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规定的,应及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笔者以为,这个给“私生子”落户口的规定彰显了一种人性之辉。 非婚生子女不予落户口,这种规定的“副作用”显而易见,没有户口就意味着“黑人”一个,一个没有户口的“黑人”在入托、上学、就业等方面就会受到莫名的刁难和歧视,这不是我们这个文明社会所尊崇的法则。父母非法同居固然属不道德行为,也为法律所禁止,但孩子是无辜的,人们把父母的过错迁怒于孩子身上是极其不人道的,因为孩子没有选择父母的自由。 一个文明社会所尊崇的法则应当是,保障所有的人的人身权利免受非法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中规定: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这里所说的未成年人是指未年满18岁的公民。一个人如果没有合法的身份,连基本的户口都没有,“公民”从何谈起?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从何谈起?“私生子”的各项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把“私生子”打入另册,剥夺他们基本的人权,将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这个问题必须清楚地意识到。 让人感到痛心的是,当下不少地方仍在固守着这种不给“私生子”落户口的政策,使得“私生子”不仅成了家庭的弃儿,同时还成了社会的弃儿,不能像其他孩子一样充分享受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这对“私生子”们来讲是很不公平的。一个文明的社会应当是充满人性光辉的社会,让所有孩子、不管婚内还是婚外的都受到平等待遇,应当成为我们这个社会所尊崇的法则,应当成为一项制度安排。 -李红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