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对遗体捐献者的另类伤害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5日11:51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作者:刘义昆 日本国际论坛中心举行人体器官展,这场名为“不可思议的人体展”的展览,展出了167件经过防腐处理的人体各个器官的标本,这些标本全部来自国内的遗体捐献者,展览吸引了大量观众前往观看。青岛大学归国博士李教授说,这种以商业运作形式搞的器官科普展览是对自愿捐赠遗体人极大的不尊重。(据9月20日《青岛早报》报道) 这些自愿捐赠遗体者的公益心之所以被贩卖,笔者认为,捐赠不能得到落实而蜕变成某些人致富的“法宝”是根本原因!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自愿捐赠遗体人捐献其遗体是为公益事业做最后的贡献——或许是为了给科研机构提供人体器官标本,或许是为医学教育之用,一具具珍贵的遗体饱含着捐献者及其家人的爱心。如果捐献者的家人知道自己亲人的遗体竟然当众展览,他们一定不会心安,而捐献者在九泉之下也很难瞑目。在捐赠财产的具体使用中,我们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常常忽视捐赠人的意愿,任意变更捐赠财产的具体使用,把“公益”变成“私益”。捐赠者的善意屡屡被扭曲,只能导致捐赠热情的降温。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安徽寿县今年受灾严重,受到了各方的救助,但是一些基层干部竟然将救灾大米私分,李嘉诚捐赠的大米也被卖到米厂(《江淮晨报》9月2日)。看来,要让捐赠者不受到伤害,落实捐赠是关键。 另外,法律的监督必不可少。《捐赠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只有相关的法律条例能够得到实施,相关的责任机构受到严格的监督,才能保证捐赠的落实。只有落实了捐赠,“是傻瓜才干的”这样的观念才会转变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