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新闻发布会不能由发布者选择媒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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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0日12:00 中国青年报 | |
作者:邹云翔 10月1日《南方都市报》上发表了这样一个“情况说明”:昨日广州各媒体均刊登了关于广州市公安局举行“首次110每周社会治安情况提示”新闻发布会的消息,由于本报没有接获有关方面的与会通知,因而遗漏了这条重要消息。 也许这对于媒体和消息发布方来说都是无心之过,但是笔者却由此看到了当前新闻发布方式上的很大不足。笔者认为:新闻发布会不能由发布者选择媒体。 因为采取由行政机关邀请媒体参加的方式,操作中难免偏私:顺我者,邀;不顺我者,拒。如此操作涉嫌不正当竞争,危害公民知情权,妨碍社会对政府的监督,害莫大焉: 其一,妨碍社会对政府的监督,颠倒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位置。在当今政府掌握社会主要公共信息的情况下,行政机关选择媒体,其实质是默许行政机关对于“不听话”的媒体进行封杀。媒体信息的有无取决于行政机关,使得监督者的命运,实际上受制于被监督者的好恶。试想,如果所有的行政机关在开新闻发布会时,都不通知“不听话”的媒体,媒体将很难生存,如此情势,谁还能监督?谁还敢监督? 其二,涉嫌不正当竞争。我们知道媒体之间存在着竞争,而政府手中的信息,本是利用纳税人的钱财而搜集得来的公共信息,不是发布信息机关的私有信息,对待媒体政府机构本应一视同仁,不应厚此薄彼。听任行政机关选择媒体通报有关的公共信息,就会形成媒体间的不平等,而没有平等竞争的媒体,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将是大大的不幸。 其三,不符合行政信息公开的宗旨。我们知道行政公开,就是要让行政机关接受社会的监督,而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主要方式。但是让发布者选择媒体,公民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就会使社会监督被虚置。此时,信息公开本身被异化为行政机关控制媒体的一种手段,从根本上违背了行政信息公开的宗旨。一年前,兰州警方就曾经对于“不听话”的记者和媒体,制订“黑名单”进行信息封锁,一时成为热点。 信息公开本身是为了保证民众的知情权,防范秘密行政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以约束权力。 笔者认为,行政机关任何形式的指定记者参加发布会,都有违行政公开的宗旨,颠倒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听任行政机关指定媒体,那么参加新闻发布会就不再是一项权利,而是一种被赏赐的恩宠,是一种奉命监督,此时理性和公正就处于危机之中。 总之,有关的行政新闻发布会,应该向一切感兴趣的媒体开放,不能由行政机关有选择地指定、通知,而应该由行政机关提前发布新闻通告,以使所有感兴趣的媒体周知,独立决定是否参加新闻发布会。指定媒体、或者私下通知与己关系密切的媒体参加,都具有秘密行政的特征,与政府机构的“阳光作业”相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