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杀狗令”背后的责任缺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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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7日14:50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李岳伍 据10月16日《信息时报》报道,广东东莞市寥步镇近日发出“杀狗令”:全镇所有的狗格杀勿论。事件起因为当地一位老太太此前被一只宠物狗咬伤感染狂犬病毒后死亡。 “杀狗令”据说是为了杜绝狗咬人现象的发生,确保当地群众的生命安全。不让疯狗 “杀狗令”及其一律捕杀行为不但毁灭了人和狗的正常关系,也动摇了人和人之间的正常关系。因为俗语云,打狗还要看主人呢。就算狗没有主体地位,那么狗的主人呢?狗的主人怎么也有主体地位吧?那么,打狗就构成对狗的主人的私有财产的粗暴剥夺。事实上,对绝大多数狗的主人来说,狗绝不单纯是一种私有财产,那可爱的善解人意的狗,还是他们的生活伙伴,是他们的朋友和准家庭成员!有关此点,就是“杀狗令”的一位解释者也是承认的,“考虑到饲养者与宠物的感情,饲养者可将所养犬只拴在某处,由专业队前往处理。” 当然,当地政府之所以发布“杀狗令”,除了事实上的根据,也还有其他根据,“根据省卫生厅今年7月中旬发出的通知,所有发生人畜狂犬病的地方均为狂犬病疫区。疫区必须在一周内净化完毕,所有犬只就地捕杀……”这恐怕就是“杀狗令”制定者的尚方宝剑。而“犬只豢养必须经过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所豢养的犬只必须进行免疫注射”的规定,为“杀狗令”的实行提供了另一把尚方宝剑。可是豢养犬只而未领证或未注射狂犬疫苗,这是人的过错还是狗的过错?那个时候,我们的有关部门干啥去了,他们就一点没有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