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时报:制度防腐重在建设而不在宣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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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1日14:57 南方都市报 | |
制度不能有效执行,主要原因并非在于其自身的缺陷而在于既得利益集团的阻碍。 作者:王琳 据《重庆晚报》报道,重庆市高院透露,法官与当事人、律师之间的“隔离带”制度将于近日出台。据了解,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重庆市高院建立了督查制度,公开廉政 这一消息看似令人欣喜,稍作思考却让人不容乐观。抛开空洞的政治大词,可以发现文中唯一具有制度约束力的“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仍沿袭着年复一年的“外交辞令”,“逐步推行”的背后表明该制度与本年度无关,而何时去掉“逐步”依然无法期待。 以严密的制度设计来遏制司法腐败无疑是还司法以公正与清明的必由选择,这道理似乎谁都明白,财产申报制度的重要意义也毋庸笔者再多费口舌。印象之中,这一制度的提出已是10余年前的事了,即便从1995年5月《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颁布时起算也已过去8年多时间,已经实行的财产申报和正在“逐步推行”中的财产申报,其实际运作中的效果如何,公众有目共睹。如果制度仅具口号和宣扬之功用,而不予践行并努力于实践中逐步完善,该制度是否还应继续存在下去就值得好好考量。 有人也许会指出,你所列出的《规定》限于“党政机关”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与并不属同一类群的法官们何干。的确,若从司法规律和法官的职业特性出发,法官们本不应与“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们混为一谈。然而,我们也必须承认,时下中国之法官群体仍被视同党政机关干部管理,法官的法律职称和等级与他们的行政职级相互对应,基层法院便是一副处级单位,基层法院院长亦是一副处级的领导干部。在法院工作的县处以上“领导干部”的确也在《规定》的约束范围之内——尽管我们承认这也是亟须改革的对象,但在法律未予修改之前,符合条件的法官应对制度予以尊重这也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在实践中,类似《规定》这样的对一定范围的法官有约束力的制度,在法院内的执行又如何呢?藉由新闻媒体公开的司法腐败案例,我们尚找不到任何财产申报在其间发挥了效用的佐证。如果已有的制度尚无法执行或虽执行了却未产生任何效果,再谈“逐步推行”不更令人怀疑这其中的“作秀”成分么? 自然,也有不少人认为,财产申报制度的步履艰难主要仍源于制度的“不健全”,诸如“申报主体范围过窄”、“申报范围不周延”、“申报程序性设计不科学”、“受理机构缺乏权威”、“违反申报要求追究过轻”等等。笔者赞同提出这些制度缺陷的意义,但必须指出,制度不能有效执行,主要原因并非在于其自身的缺陷而在于既得利益集团的阻碍。换言之,是有意不为而并非不可为。把责任一古脑地全推到制度缺陷上的人应该清楚,即便现有的种种缺陷完全可以经由实践的检验并能够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美国著名大法官卡多佐曾说:“法律就像旅行者一样,明天还得出发。它必须具有成长的原则。” 财产申报制度也亟须成长,而不是“逐步推行”。大而言之,制度防腐亟须建设,而不在于宣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