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时评:“有偿失物招领”也是“拾金不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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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3日15:41 新浪观察 | |
新浪观察评论员:盛大林 近日,江苏一家“失物招领公司”挂牌营业。据报道,与公安局、火车站等单位失物认领中心、认领处的无偿服务不同,这家公司实行的是有偿服务。当拾者把捡到的东西交到公司后,公司要开具收据,并付拾到者一定的酬金,然后寻找线索联 笔者赞成后一种看法。就这家公司来说,提供的实际上是一种商业性的中介服务,既然是做生意,当然要收费,这与品格意义上的“道德”无关。人们非议的主要是拾金者把拾物交给招领公司而求得报酬的行为,因为在一些人看来,拾到别人财物,只有拾金不昧、无偿奉还,才符合传统的道德标准。 毛泽东曾经说过:“凡是有人群的地方,就有上中下、左中右。”“拾金”者中当然也是如此。“上”者可以把拾物交给公安局或火车站等地的无偿失物认领处,或者直接交给失主,不要任何报酬,这是一种高尚的做法。“下”者会把失物“昧”起来,据为己有,这是一种无德的表现,甚至违法犯罪。那么,既不想“高尚”也不想“昧着良心”的“中”者怎么办呢?“有偿失物招领”就是为他们准备的。换一种说法,如果没有“有偿失物招领”,拾金者实际上只面临着两种选择,要么当“天使”,即无偿归还,要么当“魔鬼”,即据为己有——逼别人“高尚”本身就是不高尚的,而逼别人“堕落”则更加不可取——为什么就不能多给拾者一种选择呢? 前不久发生了两件事。一是西安一女子不堪侮辱跳进护城河,两劫匪跳河相救,事后劫匪还大声“教训”被害人说:“我们只是抢钱,不要命的!”。一是在北京打工的湖北姑娘袁莉上班时被小偷偷走了包,里面除了400多元现金外,还有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客户和自己的名片。过了几天,被偷走的身份证竟意外地从湖北寄了回来。有人把这种行为称为“次道德”。抢劫、盗窃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而“失物有偿招领”却没有任何违法之处。如果说违法犯罪之后做好事尚且可以算是“次道德”的话,那么没有违法的行为而只是要求一点回报又有什么可指责的呢? 其实,“拾金不昧”中的“昧”字是“隐藏”的意思,“不昧”就是“不隐藏”。“有偿失物招领”虽然收取一定的报酬,但拾金者毕竟把失物交到了招领公司,以期找到失主,这与把失物隐藏起来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它也属于“拾金不昧”的范畴。 笔者绝对无意于提倡“次道德”,而只是想说,既然人的道德水平是多层次的,那么社会对人的道德要求也应该是多层次的。就维护社会道德而言,最重要的是避免“不道德”的出现,而不是奢望每个个都“道德”。在“道德”和“不道德”之间,完全可以而且应该容忍一种中间状态,即“准道德”,或者说“次道德”、“亚道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