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为了人类还能保有纯粹的母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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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3日14:32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王琳 用人家的肚皮生自己的伢儿,卫生部已有明确规定——不允许。几乎各大传媒都在昨天以醒目的位置报道了这一消息。关于“借腹生子”的种种争议又注定了新一轮的甚嚣尘上。 “借腹生子”的实质是“试管婴儿”技术的延伸,即将一对夫妇的精子与卵子在体外试管中人工受精,再进行人工培育形成胚胎,植入另一位有正常子宫的“代孕母亲”的子宫内,由这位“第三者”代替这对夫妻生下孩子。自这一技术诞生以来,有关“借腹生子”对伦理、道德、法律等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冲击及其争议就一直没有停歇。 “借腹生子”对传统的生育观的冲击远远超乎我们的想象。这一生育科技的使用将涉及到另一个女人的子宫,以及另一个小孩的出生。一些女性主义者甚至将“借腹生子”视为女人简化为子宫的极至表现。同时,透过“借腹”合同,贫穷女人更会无可救药地沦为有钱女人的生产工具。“借腹生子”一旦开禁并透过成熟的交换机制,贩卖子宫与小孩的行为将很快地被市场化。那时,“生育娼妓”将会如约到来:“借腹”者就好比妓女,医生及科学家则有如皮条客。未来也不再出现同时给予基因、又孕、又产、又养的母亲。相对应,将来基因状况优良的女性将贡献她的基因,再透过人工受精让身强体壮的女性来怀孕和生产,最后找个好脾气的女人把他抚养长大。“借腹生子”使得生育过程将如同一般商品的生产模式一样,被切割成几个破碎的片断。尤应注意的是,“借腹生子”将婴儿视为商品,不但物化人性、也贬低人性价值。一是“出租子宫”的女性将会因年龄、身体状况、受教育程度等条件而在这一特殊市场中,出现不同的价格。法律若对这种差别价格予以保护还得先面对公序良俗的质问,“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条古老的原则仍为我国《民法通则》所认可。二是若代理母亲产下先天性残疾的新生婴儿,买方必不肯接受。这种“合同”将如何继续履行便是一道无法解决的难题,即便法院也无法强制执行。到目前为止,各国对于“借腹生子”及其类似的合同在法律上能否被强制执行大都持保留态度。就法律效果而言,美国新泽西州即主张不予强制执行,但也不予处罚。据此,如果“出借人”拿不到约定的酬金,公权力也不会介入;相应地,如果她不交付婴儿,公权力也不会强制她交付。这是多么令人难以想象! 也因此,如果对在理论上足以颠覆传统“母亲”概念的“借腹生子”放任自流,用不了多久,母亲将不是完整的、有自我主体性的个人,而被碎裂成不同的生理器官、组织与细胞。医学界取代了母亲,成了生命的起源与创造者。不同女人的卵子、子宫就成了医生创造生命的原始材料。美国著名法学家劳伦斯曾经语重心长地告诫:“在科技迫使我们重新定义亲子关系之时,法律人所面临的挑战是,如何避免科技挫伤人性的尊严,并避免科技将人类延续生命的生育贬低为一纸契约与一种技术。”诚如斯言。如果说对“借腹生子”说“不”还需要一个理由,那么我的答案是:为了在人类的将来还能保有纯粹的母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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