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怎么这么多“纯属个人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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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7日09:52 中国青年报 | |
作者:马廷刚 由于内蒙古乌拉特前旗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打假工作失误,个体户高淑琴的生源饮料厂被封了厂房,关于该厂是造假黑窝点的电视新闻到处播发,致使该厂牌子砸了,产品没了市场,高淑琴也因此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当高到盟、自治区等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讨说法时,这些部门却都认为此事是主管工作的副局长吴永昌未按法定程序办案,个人法律知识缺乏 由于执法错误而给公民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和毁灭性打击,却不做任何经济赔偿和公开赔礼道歉,实在是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其破坏性作用不仅是对高淑琴个人,也会形成极坏的连锁反应,恶化当地的投资环境及当地党和政府的形象,这点道理不说也罢。“纯属个人行为”的字眼让人觉得不是滋味,大有以此做挡箭牌推卸责任的味道。看看时下的新闻,“纯属个人行为”的说法屡见不鲜,哪个单位出了害民扰民的问题了,总会有人站出来义正词严地说“这纯属当事人的个人行为”,然后做出警告、辞退等所谓的严肃处理。既然是“纯属个人行为”,言外之意与单位、单位领导无涉,所以纵使这些“个人”有不法不当行为,但单位仍是好单位,单位领导仍是好领导,决不能让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果真如此吗?非也。单位形象是个人形象的集合。“单位”不存,“个人”焉附?如果没有单位这棵大树好乘凉,没有单位和单位赋予的相关权力作依托,这样的“个人行为”能发生吗?例如,如果不是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人员,一个饲料厂的工人、一个在地里种庄稼的农民能到高淑琴的厂子里去打假吗?所以,就算违法违规者“纯属个人行为”,难道单位领导就没有管理不严、失职、失察、渎职等责任吗?不该为此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吗?何况,吴永昌行使的是带队执法的公权力,所做的是职务行为,决非是什么个人行为。相反,如果吴永昌打假没有出现失误而是真地端掉了一个制假售假的大窝点,上级有关部门还会认为他的行为“纯属个人行为”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