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娱乐场所有打击毒品的义务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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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4日14:32 燕赵都市报 | |
作者:李天伦 11月1日《北京青年报》报道,湖南拟立法规定娱乐业对吸毒行为负责。据了解,如果草案被通过,娱乐场所在1年内发生吸食、注射毒品被查获2次以上的,和一次性被查获吸食、注射毒品10人以上的,将被公安机关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对于这样的质疑,笔者是赞同的:打击毒品本来就是公安机关法定的责任,为什么平白无故转嫁给娱乐场所呢?在笔者看来,如此以立法的形式确定娱乐场所打击毒品的义务,实际上是公安机关利用公权,甚至是企图利用国家的立法权,给社会公众强加义务。 我们知道,根据现有的法律,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只要做到遵纪守法,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就是合法的经营者了,除此以外不应当受到任何处罚。具体到打击毒品问题上,娱乐场所经营者的义务就和普通公民一样,只要自己不藏匿、不吸食、不制售、不经营毒品或参与毒品犯罪,他就不该受到处罚。至于如果有人在娱乐场所内吸食毒品甚至发生毒品犯罪,我想,依据现有法律,责任无论如何也不会追究到娱乐场所的头上。按照法律的处罚原则,只有当某人在没有尽到法定义务时,执法部门才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现在是娱乐场所内的顾客吸食毒品了,接受处罚的应当是吸食毒品者,决非娱乐场所的经营者。 同时,我们还应看到,要娱乐场所承担打击毒品的义务,实在是强人所难。根本的原因是,法律没有授予普通公民、包括经营者搜查权。在这样的情况下,经营者不可能搜查每个顾客身上是否藏有毒品。完全杜绝毒品进入娱乐场所既然是一句空话,那在娱乐场所吸食毒品也就并非不可能。而且,一般而言,吸毒人员吸毒过程都极其隐秘,如果经营者把注意力都放在制止顾客吸毒的问题上,那生意还做不做?要是这样的规定得以出台,经营者即便不被公安机关罚得倒闭,也会被这难以履行的义务拖得奄奄一息! 法律赋予许多权力保证公安机关打击毒品犯罪,不仅如此,法律还规定公安机关许多义务,为经营者的合法经营保驾护航就是其一。现在倒好,公安机关不仅不给经营者保驾护航,还企图把自己法定的义务转嫁、强加给经营者,这样下去,何谈保公众之安,更何谈责任政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