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滩画报:野蛮拆迁者的底气从何而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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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6日15:18 外滩画报 | |
作者:李曙明 上周,北京市司法机关查处了两起野蛮拆迁损害居民利益案件,相关责任人已被依法逮捕。“破门而入”、“毛巾堵嘴”、“蒙住眼睛”、“捆住手脚”……报道中的这些字眼,让我们不难想象当时现场气氛的恐怖。(新华社10月30日电) 仅仅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被拆迁人竟遭受如此命运;仅仅因为在拆迁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中和自己处于平等地位的另一方的合理要求,开发商竟如此大动干戈。这样的现实,和各地大量的拆迁纠纷,甚至有群众用自焚方式表达对拆迁的不满的现实联系起来,让我们也认识到,如果不深刻检讨造成拆迁者胆大包天的制度原因,仅仅处理一些直接责任人,并不能防止类似悲剧的发生。 不妨设想一下,即使开发商不采取野蛮拆迁,被拆迁者的命运是否会有所改变? 他有拆还是不拆的选择权吗?目前,几乎所有拆迁,大多是,至少也是包含商业利益的行为,但是,所有拆迁都被贴上公益事业的标签。在一个习惯讲“整体利益”的国度,拆迁户只有无条件服从的义务,至于拆还是不拆的问题,最好别想。 他能就补偿和开发商讨价还价吗?答案也是否定的。给拆迁户多少补偿,一般是开发商“一口价”,没有商量的余地。 在什么时候拆的问题上,他有多大的选择权?其实,既然拆与不拆没商量,给多少补偿也没商量,拖着不拆已经没有什么意义。况且,开发商手里有要求部门强制拆迁的“撒手锏”。按照现在的法律程序,你拖着不走,拆迁人可以向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依照拆迁条例的规定强制缔约,同时还可以要求先予执行,拆了房子再说话。 所以,即使开发商不采取暴力拆除的方式,而是通过“合法”途径,拆迁户的命运也并不能因此改变。这是拆迁户不得不面对的现实。这样的现实也让开发商底气十足,不能容忍拆迁者对他们的“冒犯”。 那么,是什么导致了拆迁中两个平等主体之间地位的失衡呢? 是法律的缺位。如果能通过立法明确拆迁户的权益,一旦拆迁利益受到侵害,拆迁户可以寻求法律救济。遗憾的是,这方面的立法还是空白。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民法典》(草案)对征用的规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单位以及个人的动产和不动产,但应当予以补偿。”然而,如果不对“社会公共利益”作出严格限定,不明确补偿标准和确定补偿的程序,保护拆迁户仍然是一句空话。 是政府的角色错位。对于拆迁户直接面对的开发商来说,“在商言商”,赢利是他们最大的追求。给拆迁户补偿的多少,将决定他自身利润的多少。期望他自觉维护拆迁户的利益,是不现实的。所以,需要政府通过自己的工作,包括补偿标准的合理评估,补偿程序的确立等等,实现开发商和百姓之间的利益平衡。然而,在很多地方,由于在拆迁工作中的不恰当定位,不正当利益的谋取,往往让政府坐偏了屁股,自觉不自觉地坐到开发商一边。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只有真正实现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护,公民才能真正告别拆迁带给他们苦痛。对此,我们充满期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