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将权力的运行纳入宪政轨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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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9日12:16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刘素华 2003年11月7日,全国纪检监察法规工作会议提出了我国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的总体目标:按照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总体目标,按照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总体部署,在2010年前建立起能够适应新时期党的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的中国特色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在我党现有的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制度基础上,提出了新的制度标 政治文明的核心是民主宪政,推进民主宪政的发展进程,关键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滋生。腐败是掌握国家公权力的政府官员通过异化公权力分割社会成员基本权利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腐败标志着政府与人民关系的脱节、恶化,党和人民的血肉关系受到严重破坏。目前,在我国腐败行为已经到了必须从制度上采取措施才能扼制的程度了。根治腐败,防止领导成员异化人民授予的公共权力,关键要加强宪政建设,完善权力运行机制,健全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切实防止以权谋私。 在宪法的框架下、在党章的规定内完善执政党的权力运行机制,成为中国政府入世后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基本人权,推进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防止和惩治腐败的重要任务。 权力运行机制首先是宪政机制。宪政机制是权力运行的基础性机制,是实行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目前我国这一基础性机制不够完善,缺乏宪法救济机制,政府一些权力不受宪法制约,对于政府机构的某些违宪行为没有启动违宪监督和违宪救济机制,使受到侵害的私权利不能得到及时救济。政府的行为表现为个人意志性,导致腐败的产生。要保证政府依宪行使权力和依法行政,关键是要构筑权力运行的宪政机制,对政府权力给以制约。根据宪政理论,政府权力来自人民授权,完善权力授予机制,是建构宪政机制的第一步,解决各级政府权力的宪法来源和宪法依据问题;第二步是界定授权机制,明确授权范围,解决确定各级政府权力界限和范围的宪法标准问题;第三步是完善权力制衡机制,防止权力过于集中,防止各级政府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违宪现象的宪政制约框架问题;第四步是建立违宪救济机制,解决发生侵权越权等违宪行为后的宪法救济途径,从而对政府越权、滥用权力发挥制约作用,切实防止政府官员以权谋私。 其次是组织机制。组织机制是权力运行的载体性机制,目前,我国的组织法体系不健全,政府建制不稳定,修改政府组织法,制定政府机构编制法,使政府的职权职能及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纳入宪政轨道,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保障。 再次是规制机制。规制机制是政府行为运行机制。目前我国政府行为运行机制失衡。政府的公共管理主要是通过行政规制行为实现的。行政规制行为本身是一种垄断行为,对经济行为施加行政垄断,当政府的规制没有像规制理论预设的那样随时的、自动地代表“公共利益”,政府规制行为过泛时,将严重阻碍市场经济规律的正常发挥作用。政府的传统规制模式具有官权本位、市场否定、缺少制约和规制泛滥的特点。新时期的规制模式应当具有民权本位、市场肯定、依法规制和适度规制的特点。根据规制理论,需要依法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规制机制,将权力的运行纳入宪政轨道,实行宪政,这是完善权力运行机制的根本途径。依法完善权力运行机制,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建立廉政政府的根本举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