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娘家人”不宜参与法院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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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0日14:53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何向东 在“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即将到来之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聘请了192名属于妇联系统,具有长期从事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经历的妇女为人民陪审员。她们将参与法院审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被侵害的案件,为妇女儿童的维权工作“撑腰”(据新华网11月9日消息)。 这对广州市的妇女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当她们再遇到家庭暴力时,法院有了“娘家人”,再打官司就有了底气,有妇联派出的人民陪审员“偏袒”着,还怕什么?这当然很好,但是笔者却认为,聘请妇联的妇女作陪审员来审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被侵害的案件似有不妥。
首先,法院审理案件和妇联处理纠纷的工作思路和出发点不同。法院审理案件,需要的是公平、公正,这是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法院审理案件,是“一碗水要端平”,要求结果对当事双方都是公平的。而妇女在处理侵害妇女权益的纠纷时,是站在妇女一方,为妇联帮忙解难,它不追求公平,只求为妇女争权利。因此,让妇联的妇女从事陪审员工作,很难保证这些妇女陪审员不会发生角色混乱,更可怕的是这些陪审员把参加审判活动当作妇联为妇女维权的一项工作来做。而且,让妇联选派妇女在法庭上为妇女儿童权益“撑腰”,这种说法听着就让人怀疑这样的法庭能否公正。而事实上,让妇联选派的“娘家人”在合议案件时替当事的妇女发言,说意见,也真的有可能带来司法不公正。 其次,广州中院聘请妇女做陪审员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一般只能参加一审案件。对于中级法院来说,其作为一审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本来就很少,涉及到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就更少了。而二审案件的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所以,这些妇女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机会不会很多。因此,对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影响并不大。 法院当然要切实保障妇女的权益,但这种保护应是法院将法律中规定的妇女的合法权益通过裁判活动体现出来,而决不是通过“合议庭的组成形式”来体现对妇女权益的重视。 因此,我认为,让妇联的工作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的审判活动,弊大于利。试想,如果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可以由妇联的妇女来陪审,那么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是不是就可以由消协的工作人员来陪审,侵害残疾人权益的案件自然也可以由残联的工作人员来陪审了。难道保护特定人群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目的,非要通过将审判权部分转让给有关部门才能达到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