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最低工资”的动机与效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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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1日11:19 中国青年报 | |
作者:尚德琪 甘肃省新近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将于明年开始执行。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一类地区340元,二类地区320元,三类地区300元。和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相比,不同类别地区分别增加了60元(《甘肃日报》11月6日)。 不论什么时候,在工资问题上,“涨”总是好事情。卖者总想得到更高的价格,这是经济学家考察市场现象时一个最基本的假设。但是,最低工资提高到多少,才能让劳务出卖者觉得是好事,却不是一件容易判断的事。 举个例子说,假如在兰州市劳务市场上,340元的工资招不到任何一个工人;或者说,在任何一个用工单位,雇工的工资都超过了340元;那么,将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340元就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劳务的均衡价格已经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线。 毫无疑问,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保护劳务出卖者的。为什么要有“保护价”?是因为市场价格偏低。由谁来保护?毫无疑问是由政府。就像粮食最低保护价,是政府保护种粮者的一样。 但我感觉到,甘肃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中,一二类地区(属于城市范围)的标准仍然有些低(虽然三类地区相对有点高),可能对城市用工者没有多少约束力。我担心,出卖劳务的人拿着它,并不能从购买劳务的人那里得到什么好处;相反,购买劳务的人拿着它,还可能会对出卖劳务的人不利。 在兰州,我所接触和了解的农村打工者,比如到小餐馆里端盘子的,应该算是收入最低的人群了,但他们的工资待遇,每月包吃包住起码也有三四百元。尽管住的条件差些,吃的标准低些,但如果要把吃、住都折成钱,也不是一个小数目。毕竟,如果要说工资的话,这些费用仍然是可以算进去的。 劳务市场的总体形势是供大于求。对于有文化、有技术的求职者,最低工资标准显然是无意义的。和最低工资密切相关的求职人群,其实就是进城务工的农民。他们求职心切,对他们实行保护理所应当。但是,如果最低工资偏低,用工者就会以最低工资雇用新来的求职者,从而使原来的有职者失业。这样做的一个后果是,劳务价格会在整体上有所下降。 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并不断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政府保护穷人和急着出卖劳务的人的一个比较好的措施。但政府的反应往往滞后于市场。因此,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并不总是与市场形势相“适应”。最低工资达到怎样的高度才算是比较恰当呢?我觉得,从收入最低人群的角度说,必须让他们感觉到两点:一,最低工资标准的实行,不会威胁到他们现在的工作;二,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就意味着要给他们涨工资。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主要目的是维护劳务市场上的公平。但是,在经济学家那里,关于最低工资制度从来没有形成过一致意见。我国人口众多,尤其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缺少出路,所以,许多地方都把“廉价的劳动力”当成一种优势资源来看待。 在这种背景下,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显然有着现实的意义,同时。也提出了一个更现实的课题:多高的“最低工资”,才能保护“廉价劳动力”的利益? 解决了这个问题之后,还有更要紧的事情要做,那就是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和薪酬发放制度。 我们知道,因为没有签订劳务用工合同,一些务工者并没有得到用工者当初承诺的工资报酬;同样,因为缺乏必要的监督措施,一些用工者经常性地拖欠务工者的工资。毫不夸张地说,这两方面给务工者所带来的伤害和引起的社会问题,并不比过低的劳务价格所带来的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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