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一个考生的遗憾和一项规则的“胜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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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2日14:05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林可 全国硕士研究生报名全面启动。四川“自考本科生考研第一人”,21岁的曾泉皓报考研究生之梦却在报名时就被终止了:今年曾泉皓自考本科毕业前夕,因非典的影响,学校推迟了毕业答辩,原本该在6月份发下来的毕业证只能推迟到12月份,他希望网开三面,但国家教育部的回答是不,没有毕业证,曾泉皓就不能参加考研报名(11月11日《华西都市报》)。 也许大多数人对此新闻的评论出发点就是“规则不够灵活,不能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可中国教育部为什么会冒着被指责为“漠视考生权益”而将规则坚持到底,个中原因耐人寻味。 规则存在是维系社会正常运转的必需,自由主义者在行动时遵守规则与保守主义者遵守规则一样认真,这两类人的区别不在于一类遵守规则,另一类不遵守规则,而在于他们各自遵守不同群体的规则。如果没有规则,那么社会只会陷入无序和混乱中,最终导致公共和个人利益同时受损。 以规则的确定性为标准,可分为刚性规则和弹性规则。刚性规则是指规则具有确定性,缺乏变通的余地,执法的重点是保证法律的事实情况与之相适应;弹性规则是指规则具有较多的不确定性,规则用词比较模糊,以给立法者和执法者一定范围内的解释权和执行变通权。而考研资格的认定,显然属于前一种。考研所规定的细则解释详明,丁是丁、卯是卯,没有什么含糊之处。你具备以上条件,你就有资格参加比赛,如果没有,你就出局。 实际上,法律相对于纷繁复杂的社会万象,总是带有一定的滞后性。虽然有人说人类社会就是在不断对规则的改进中进步,法律也必须与时俱进。但是,当某处法规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而要进行修正时,它的“不适应”往往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它绝不会因为一个突发或“偶然”的个案而进行重大的变动。这也是百年法史上运行至今的规律。以曾泉皓考研来说,由于考研资格认定的规则并没有“如有特殊情况,有关部门可以作出相应变动”,法律并没有赋予教育部这样的解释权和执行变通权,那么教育部只能遵守这样的规则,即使这规则是它所制定的也不能变通。 法律和规则永远不可能完美无缺,它有着诸多漏洞,这些漏洞要么可能为人所利用,即所谓“钻空子”、要么可能因为条文的刚性化,在面对像曾泉皓这样的事件时显得过于“僵化”,我们甚至可以认为它对曾泉皓个人来说确实不公平,但我们不应指责规则的执行者----中国教育部和当地教育部门。他们之所以没有“灵活变通”,而是按照规则不折不扣地来办事,就是因为规则在没有经过一套严格而完善的程序进行修正前,它的权威性是不可动摇的,所有人对规则只有质疑的权利,没有改动和自由发挥的权力。 所以,站在个人理性的基础上,我对曾泉皓的遭遇表示同情;而站在社会理性的立场上,我想说,中国教育部的做法没有错。有时候,“法律是不讲良心的”(柏克语),也许考研资格认定的相关规则会在未来进行修改,拾遗补阙,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但在此时此刻,没有什么理由可以成为“变通规则”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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