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政府不能鼓励“私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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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7日15:20 中国青年报 | |
相关专题:< 新浪评论专题 > 作者:李克杰 10月底,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强对摩托车管理的通知》,全市将从11月起实行摩托车管理责任制,其中一条规定:由各村建立起将村民驾驶摩托车违章与村民分红、员工奖金挂钩的奖惩机制。尽管处在“关外”的宝安、龙岗两区政府在转发《通知》时,特别强调部分内容“建议”各村予以执行,但该通知还是在当地一 笔者认为,将村民驾驶摩托车违章与村民分红、员工奖金挂钩的奖惩机制不能建立,因为它是违法的,这样的机制是对村民和员工合法权益的侵犯。政府要求村里制定这样的奖惩机制是在怂恿和鼓励“私罚”行为,是对法律尊严的破坏。 首先,摩托车违章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交通管理机关对违章人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治安管理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村民分红是集体经济组织对投资盈利的分配行为,它一般应当按照入股或投资份额,并根据一定时期的盈利状况进行分配。只要集体经济组织中有村民的投资或入股份额,就应当到期获得分红利益。这种利益与村民的日常行为表现无关。员工奖金一般是根据员工完成工作任务状况、遵守企业纪律状况进行分配的,它是企业内部的一种奖惩行为。因此,村民分红、员工奖金不能与村民和员工在社会上的表现好坏直接挂钩。 其次,村民委员会是一个村民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因此不享有任何行政处罚权。政府要求村委会将驾驶摩托车违章与村民分红、员工奖金挂钩,实际上是授意村委会行使行政处罚权,怂恿和鼓励群众自治组织的“私罚”行为。严格讲,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这一决定本身就是越权行为和违法行为。 第三,《通知》混淆了行政违法行为与一般违纪或其他不法行为的界限,将本该由交通执法部门管理和处罚的行为,交由无权进行处罚的村委会或企业去“处罚”。这样就会出现多方面的合法性危机。其一是交通执法部门因此怠于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是一种失职渎职行为;其二,村委会或企业则违背自身性质,越权处罚行政违法行为,是一种严重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 第四,从《通知》的规定来看,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涉嫌将其管理职责转嫁到民间自治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是一种推卸行政管理责任的行为。因为进行道路交通管理是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法律不仅赋予它应有的职权,还授权其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来制裁交通违法行为。而村委会和其他经济组织则没有相应的权限。一旦处罚对象寻求法律救济,要么出现被撤销的后果,要么因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而变相剥夺被处罚对象的法律救济权。 另外,《通知》要求各村设置盘查点也是非法的,这是政府对村委的一种摊派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类似深圳的这种行为目前有一定的普遍性,如湖南的禁毒条例草案要求“歌厅、舞厅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对本场所的禁毒工作负责”就是典型一例,其他一些职能部门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类似现象,这一苗头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