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信访是最基本的民意表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1日15:47 新京报 | |
作者:艾君 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在接受《半月谈》杂志社采访时说:在当前群众信访的问题中,80%以上反映的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80%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治文明的不断进步,尊重民意、听取民意、采纳民意已经越来越和政府的工作“零接触”,没有人敢明目张胆地说要把民意拒之门外,民意表达的渠道也在不断地拓宽中。在这些民意表达的通道中,信访是一个重要方面。 信访权是受宪法保障的,通过信访向有关国家机关及领导反映问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根据规定,信访人有5大权利,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检举、揭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对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申诉、控告;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问题、提出要求;向有关国家机关查询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并要求答复。 实际上,在信访人的这些权利中,对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申诉、控告(即常说的“上访”)的要占相当大的比重,所以有些人就不自觉地把“信访”称做了“上访”。当然,从根本上说,二者是没有本质区别的,都是公民通过写信或到访的形式向上级政府部门提出申诉、控告、检举及批评建议。但是,在有些地方干部的心中,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广义的“信访”还能够采取认真积极的态度,但对涉及个人合法权益的“信访”,就容易把它列入了不受欢迎的范畴。 但是,民意是一种宽泛的概念,而信访是其中最基本的民意表达。之所以这样说,是指倘若公民个人对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还不足以信访的话,对自身利益受到侵害后的投诉是一种自然而然的事情。希望公民对公共利益受损进行投诉是更高一个层次的要求,在公民意识相对薄弱的今天还无法要求每个人都能做到。 树立“信访是最基本的民意表达”的理念,就是要给信访“正名”,不能把“信访”和“闹事”等贬义词等同。推崇尊重民意、采纳民意,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保障信访人的权利,解决信访人的问题。“民意”不是空洞的,而是一个个个体意愿的总和;没有个体意愿就谈不上民意,众多的个体意愿无法得到表达和被尊重,当然不是真正的尊重民意。 考验一个政府及其部门是否尊重民意,不妨先看看它对待信访的态度。不能表面上大讲如何如何尊重民意,到具体工作中却对信访人采取冷眼、限制、推诿甚至暴力报复等手段。真要表明自己尊重民意,就应该从解决信访人信访的问题开始,连最基本的信访人的问题都无法得到合理的解决,所谓的尊重民意就该打个折扣。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