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新闻网:被判刑咋还能“官照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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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18:15 东北新闻网 | |
作者:刘吉涛 南宁市沙井煤矿的党委书记韦某、副矿长马某,今年5月同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事后两人竟然“官照当”,没有受到任何处分,仍然身居原职,继续行使书记及矿长的权力,半年多来工资一样领取,待遇照样享受。厂里近两千名职工被蒙在鼓里长达近半年,直至“东窗事发”才被撤了职。(南国早报南宁11月13日讯) 沙井煤矿在属性上是国有企业,在行政隶属上归南宁市矿务局领导管理。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一定期限内是不能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的。更何况沙井煤矿的被判刑的二位领导正在刑罚考验期内。再者抛开法律不谈,单从组织人事部门考察任命干部的原则规定来看,沙井煤矿的被判刑的二位领导也早已不具备上岗资格。这样一个非常明显问题,居然“骗”过了南宁市矿务局领导,“骗”过了厂里近两千名职工。通过反复品读这则新闻,越发感觉事情蹊跷,感觉事情的背后肯定大有问题可挖,绝非偶然性的巧合。 一问,司法过程是否公开?按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司法部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应及时通知其单位和家人必要时通知其上级主管机关。韦某和马某是沙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公安机关对二人进行逮捕一般情况下应通知其上级机关,以便上级机关及时调整人员,维护煤矿正常的工作秩序。即使没有通知其上级机关,也应当向二人单位正式通知。法院对二人进行审判依法也要进行公开审理,公开宣判。从两位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到被判有罪,整个司法过程中如果应当公开都公开了,应通知都通知了,上级机关和企业职工竟会无一知晓?我无论如何也想不通。 二问,上级矿务局领导真的对此一无所知,还是另有隐情?据文章报道,记者在沙井煤矿见到了一份南宁市矿务局有关领导的笔录,称其自己之前也不知道韦某、马某被判刑一事,直到沙井工人谢某打电话反映后他才知道的。下属单位主要领导犯罪,上级领导说不知道?从常理看,根本不可能。两个犯罪的领导被刑拘期间,上级机关向谁下达任务,布置工作?煤矿的其它领导会不知道,知道敢不向上级领导汇报?是真不知?还是真知道假装不知道推卸责任,其实这件事真调查也不难。最后以一句子“不知道”就完结了,让人不得不心存疑虑:不知道的背后还有什么不能见光的猫腻。 三问,煤矿的其它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为什么愿意为犯罪分子保密?沙井煤矿的党委书记韦某、副矿长马某二人触犯的罪名是挪用公款罪。既然动用公款必经会计部门之手,司法部门指控二人犯罪成立,显然绕不开会计部门这一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肯定会询问相关人员。也可能调查单位其它有关人员。换句话说,司法部门的活动肯定会在单位留下痕迹,整个单位绝不可能除了两个犯罪嫌疑人知道外,其它人无一人知晓。因为仅凭二人的供述,没有其它的物证或人证,侦察机关是无法结案并进行有罪起诉的。其它人知道,为什么愿意为犯罪分子保密?是缺乏社会正义感,还是受犯罪分子恐吓?或者是有共同的利益?这也令我们三思。 问完问题,再回头想想,可别小看这二位煤矿领导,在现代法治社会能修炼出如此精湛的“瞒天过海”之术,没有几把刷子是不行的,没有人睁只眼闭眼配合是不行的。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