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主动感染艾滋”亟待法律跟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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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7日17:39 南方周末 | |
作者:盛大林 小偷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竟抽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身上的血液注射到自己的身上,即主动感染艾滋病毒,因为他们知道“得了艾滋病,警察就不敢抓了”。事实上也确实如此。据报道,最近6年间,杭州警方共查出了100多个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扒手,但抓住后就不得不放人。很多小偷因为有恃无恐,偷了被抓,放了再偷,警察无可奈何。更加荒唐的是,许 迄今为止,艾滋病仍然是不治之症。主动感染艾滋病毒,无异于慢性自杀。吸毒也是如此。然而这些扒手竟然自食两毒,实在令人震惊。更严重的是,这些人,尤其是这些明显带有违法犯罪倾向的人混迹于人群之中,又会在有意或者无意中将艾滋病毒传染给别人,是社会上的危险因子。同时,以这种极端的方式逃避制裁也让法律面临尴尬的处境。 那么,应该如何应对呢?笔者觉得,首先还是着眼于预防,而预防的主要措施只能是教育。“只有吸毒才是救治艾滋病的惟一方法”,这种想法充分说明很多主动感染艾滋者对艾滋病和毒品都缺乏基本的了解。所以,必须进一步普及艾滋病及戒毒方面的知识,使尽可能多的人知道艾滋病及毒品的危害,懂得珍惜自己的生命,并尊重别人的生命。 当然,教育的作用是有限的。有的人可能很少看书读报因而无知,有的人则明知其害却拿它作“挡箭牌”。在杭州警方抓获的那些主动感染艾滋病毒的扒手中,就有很多属于这种情况。据司法界的人士讲,现在还出现了一种情况,即个别重案在身、自己意识到可能会被判处死刑或重刑的犯罪嫌疑人也主动感染艾滋病毒,企图逃避法律的惩罚,这就更加严重了。对于这种人,只能依法惩处,而绝不能让他们逍遥法外。 严格地讲,杭州警方在确认被抓的扒手携带艾滋病毒后就放人是违法的,因为警方依法应该对这些人进行处罚,比如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还应该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现实情况是拘留所和看守所基本上都没有专门关押严重传染病犯罪嫌疑人的地方。而那些主动感染艾滋病毒的犯罪嫌疑人,在被关押的过程中,很可能采取极端的方式,如撞头、抓人等,故意传播病毒,甚至在抓捕或押解的过程中,对民警构成危险。这种行为就有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之嫌,完全可以援引《刑法》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但这仍然面临着无处关押的问题。所以,当务之急就是在各地建设专门关押恶性传染病犯罪嫌疑人的场所,同时对警察进行专门的训练。 目前在没有或缺少专门关押场所的情况下,公安机构也可以采取一些变更强制措施,如允许他们保外就医,或进行监视居住等,让他们的家属(如果能找到的话)承担一定的责任。总之,必须让这些希冀用感染艾滋病毒来逃避法律责任者付出代价。 主动感染艾滋病毒者的出现,暴露出了我国现行法律中的一个盲点。在笔者看来,这种主动感染恶性传染病后违法犯罪、并以传染病毒相要挟企图逃避法律惩罚或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性质是非常恶劣的,完全应该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当初制定法律时没有考虑到这种情况无可非议,但现在既然新的问题已经出现,法律就应该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补充。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