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时报:法律岂能成“橡皮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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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3日13:42 中国经济时报 | |
作者:吴兰友 日前,辽宁省沈阳市检察机关出台了保障经济发展、宽待企业家的20条新措施,给沈阳企业家“松绑”,其中有些是改进作风的措施,如对单位和公民的控告、申诉及求助,实行首办责任制,检察长亲自接待上访群众为老百姓排忧解难等,的确值得肯定。(11月26日《中国青年报》)。 但是,这20条新措施中,比如,今后企业家在改革当中出现失误,触犯了刑律但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不对其进行批捕和起诉;对在经济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管理人员、营销人员、科技人员涉嫌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法律从轻处理等,则有必要商榷,如此规定将一些罪名的法律界限扩大解释,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就称:刑法是被告人权利的大宪章。而这样的大宪章既体现在:法无明文规定不定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罪刑法定的原则上,也体现在刑法必须贯彻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我们的法律应该是明确的,不能以模糊的概念使人产生歧义;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也就要求我们刑罚必须是适当的,不能过度,也不能放松。由此来看,法律只能有一种解释,绝不能因人不同而做出不同的解释,也就是说司法机关绝不能把法律当成“橡皮泥”,不能为了特定的目的,想怎样捏就怎样捏,随意解释法律,否则这是对法律最大的嘲弄。 正如沈阳检察机关出台新措施的目的所言是“为振兴沈阳经济”,这些措施是近年来各地无原则让利招商引资活动在司法界结出的涩果。这种为特定的目的——促进经济发展——违背法律精神的措施,赋予特定人群的法律特权,是依法治国的悲哀。实际上,司法机关若想真正保护企业家的利益还是应从严格执法上入手,既要依法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也要打击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不能给企业家吃法律“小灶”。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