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公职人员首先应是法律信仰的典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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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4日13:54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杨小君 今年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依法治国,执政为民”。把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学法用法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有针对性和重点地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对于坚决克服以言代法、以情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切实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有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遗憾的是,我们现在还需要对应当成为典范和榜样的人群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教育,逐步培养他们的法律信仰。这说明我们的公职人员在整体上还没有成为法律知识和法治信仰的典范和榜样,形成这种不正常现象当然有历史的根源,但也同样有制度上的问题,有观念思想上的问题。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离不开法制宣传和法律知识普及,但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仅仅靠学习、宣传和普及是远远不够的,也是不深刻的,我们必须从制度上解决问题。 应当在公职人员录用制度上坚持以法为主。既然我们承认公职人员的工作就是在执行法律,那么,录用考试的内容自然应当包括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且,法的内容和比重应当是最大的。文字书写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对其他人文社科知识的掌握程度等,当然是一个公职人员应当具备的知识和能力,但这是方法和素质问题,没有什么知识比法律知识对于一个公职人员的工作更重要的了。我们不能一方面宣传法律知识和能力对于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性,另外一方面却又有相当数量的经过系统法律学习的大学生、研究生等不能进入国家机关公职岗位,我们不能长期招收一批又一批的“法盲”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然后再对他们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培训。这种反常的事实不仅是对社会人力资源的浪费,也说明我们的公务员录用制度有许多可以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在公职人员队伍中,领导干部是关键。不仅是工作的关键,也是法制建设的关键。我们经常说,一项工作能够取得成绩首先是因为领导重视,如果领导不重视,那么开展起工作来就寸步难行。领导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法治信仰,对于一个单位、一个行业、一个地区等的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既然如此,那么我们在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标准上,为什么不加入法律知识的标准呢?实践证明,一个学法懂法的人被提拔任用到领导岗位上,会更懂得运用法律的知识和手段来行使权力和规范权力的行使。这远比把一个不懂法的人提拔到领导岗位然后再对他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教育更直接更有效。所以,我们现行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标准,在法的内容、地位和作用上,还有很多可改进之处。 国家机关的管理工作,与依法管理和依法行政的工作,在实践中始终存在着“两张皮”的现象,这就是: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说起来很重要,真正在工作中贯彻执行起来远不是这样,二者时有融而不合的问题。比如,对部门、地方和行业工作实绩考核,仍然习惯于用经济发展的水平甚至只是用GDP这一个硬指标进行考核,缺乏全面的发展观和成绩观。如果在管理和考核制度上,不纠正这种狭隘的发展观和工作考核标准,即便是有法律知识的人在公职人员和领导干部岗位上,也仍然会在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上务虚而不务实。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