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一房多卖考验司法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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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5日14:34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秋风 不用翻阅法律文件,根据常识,我们即可断定一房多卖应当属于诈骗行为。令人吃惊的是,这样的刑事犯罪行为,在房地产市场最为发达的广州、深圳、北京等地频频上演。我们不能不从制度上找找原因。 在整个房屋交易市场上,购房人处于信息和知识劣势,他很难搞清楚有关房屋所使用的材料、施工工艺、房屋的准确面积等方面的信息,也不具备与房屋交易有关的法律、会计、信贷方面的专业知识。正是为了弥补这样的劣势,购房人支付了一笔又一笔中介费用,换取专业人员的服务,比如,雇用房屋中介、律师、银行、专业测量机构,等等。 但从目前暴露出来的问题看,这些中介机构往往没有充分尽到自己的义务,他们有点对不起消费者支付给他们的那笔费用。比如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似乎没有仔细调查房屋的产权状况。 中介机构之所以缺乏必要的责任心、没有尽到其义务,一方面固然是因为中介市场发育迟缓,中介机构内部缺乏必要的激励约束机制,但更重要的是,在房屋交易出现纠纷时,司法机关对于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往往轻描淡写,没有令其承担过失或疏忽的责任,反而将责任基本上推在消费者头上。 事实上,这种让消费者承担全部责任的做法,在房屋买卖中比比皆是。以房屋买卖中产权转移的程序来说,现行的法律规定,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甚至交纳了房款、办理了入住手续后,仍不能说已取得房屋的产权。买房人还必须经过严格而复杂的程序,比如到房地产交易所登记,才能完全拥有对于他所购买的房屋的产权。而根据民情,这样的程序通常会被消费者疏忽,但立法者却没有考虑到这种民情,而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往往也没有尽到善意提醒的责任。 而当由于一房多卖导致出现房屋产权纠纷时,法院的执法也经常不完全合乎公平正义原则。 面对一房多卖现象,人们习惯性呼吁进行立法。其实,只要法院严格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可充分保护买房人的权益,恢复自然的正义。在这里,法院是消费者最后的指望。 然而,令人不解的是,在受骗的买房人还没有走进法院的时候,法院却自己上了门。比如在广州丽景台一房多卖案中,法院单方面地考虑银行的权益,查封房屋,而那些买房人本来是欺诈的受害者。法院的这种行为,令买房人遭受双重损失,很容易激化冲突,甚至酿成社会问题。 法院在处理一房多卖纠纷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并仔细权衡遭遇欺诈的各方的正当权益。事实上,在一房多卖中,只要买房人与卖房人以正常程序签订了合同,则该合同就是有效的,不管房地产商把同一套房屋出售给了几个人。按照常理,买房人是无法承担检查房屋是否已被售出的责任的,相反,卖房人则负有诚信交易的义务。法院对于这样的合同,都应当予以认定和执行。当然,由于房屋只有一套,只能执行一份买卖合同,对其它无法执行的合同,法院则应判令卖房人对被欺诈的购房人进行赔偿,并对其进行严厉惩罚。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