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享受晚宴而“栽倒”是小题大作吗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6日17:02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杨涛 堂堂的香港高级警司,功勋卓著、赫赫有名的港警之星冼锦华就因为接受他人免费晚宴与免费嫖妓,彻彻底底载了,香港湾仔区法院重判其三年监禁,当然其工作与长俸也将付诸东流(见《南方都市报》12月10日)。 使冼锦华面临牢狱之灾的主要是其部下之妻林春叶安排的四次免费嫖妓,而林春叶根本就没有向冼锦华谋求任何利益,甚至连谋求利益的话都没有吐出口,但香港的法律却绝不容忍这种行为。该案法官的判词真该拿来与国人共享:“令你被判刑的真正恶行,是你不能履行你必然的职责,你把自己暴露在贪污的险境……将自己处于一个别人随时有求于你,但你可能无法拒绝的位置。” 但这只是香港的判例,同样的事情如果发生在内地,其严重程度是根本无法上纲上线到施以刑罚的范畴。我国《刑法》中的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请注意了,这里至少有两个要件冼锦华案无法具备:一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如果作扩张性解释还包括财产性利益,而冼锦华收受的是性利益;二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客观已为他人谋取到的利益也包括主观上想为他人谋取的利益,但冼锦华与林春叶根本就未着手谈及谋取利益的事情。因此,同样的事情在内地顶多是一般违法及违纪而已。 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认为对于贪官受到的最大的惩罚是剥夺其官职及薪水,在判刑时往往顾及已剥夺了其官职与其以往的功劳,因此对贪官判缓刑的比例一直居高不下。但冼锦华案法官却说:“我差不多肯定你会失去工作及长俸,但我不会当是求情因素……你选择走的路,是不可避免及应有的后果。”毫不客气下了重判。 各国、各地区基于不同文化传统、经济、政治制度因而在法律制度上有所差异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腐败是一种瘟疫,其危害甚大,同时又是一种地下作业,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当今天我们面临腐败高发的压力,而腐败查处的难度又不断增大,同时又面临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浪潮,这不能不让我们反思反腐败关口前移的问题,在架构各种腐败犯罪名时,我们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可以考虑放宽,让难获得的证据的构成要件成为不必要。对公职行为的违背是如此为人们所不能容忍,对其的相对严厉要求也就并不为过分。我们不迷信法律的万能,但是对公职犯罪的严厉打击,并在犯罪构成上不设置过多的要件要求,却是世界各国的通例,这也许是冼锦华案给我们的一点启示。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