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鸭吧”与男性权利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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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1日15:00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江南雨
据12月19日《南方都市报》报道,广东梅州市梅城区沿江半岛附近,一酒吧打出“鸭吧”的大字招牌,十分抢眼。酒吧一扇门上写着“男宾止步”,主要服务女性,男服务生除 在我国《刑法》关于性犯罪的规定中,男子无论长幼,都未被视作性犯罪的直接客体。也就是说,无论违背成年男子还是男童的意志,使之成为性暴力、暴力威胁的受害者,他们都不能像被强奸的妇女那样,使对方被追究强奸等罪行。这样,“鸭吧”的男性服务员如果被强迫提供有偿性服务,法律充其量只能从妨害社会公共秩序、违反娱乐服务业管理法规等角度予以处罚,而不能将性侵犯者、“鸭吧”经营者依照强奸或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于是,不仅梅州有“鸭吧”堂皇问世,其他城市街头的非法小广告上“万元月薪聘男公关”的现象早就屡禁不止。其生生不息的原因,与地下男性色情服务业的猖獗不无关系。善良的男性即使本来不愿从事这丢人的行当,由于性侵害者、经营者无法得到严厉惩处,他们的人身权利保障也无从谈起。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