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封杀公交车身广告欠妥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1日15:12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东方 据12月20日《南方都市报》报道,12月18日,在北京市市政管委网站上公布出来的新的《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草案)》中明文规定,带有车身广告的公共电车、汽车将被禁止在天安门广场地区通行;禁止在长安街路段直行并禁止穿行长安街王府井路口以西至西单路口路段。对此规定,我很吃惊。 报道没说,所以我也不知道在天安门等地区封杀公交车身广告到底出于什么考虑,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在市政管委看来,车身广告与相关路段是不相宜的。或许一位支持这一举措的乘客已经道出了真相,她说:“天安门广场对全国人民来说都是有崇高含义的地方,如果车身有花花绿绿广告的公交车穿梭经过,很不严肃。再说车身广告有时把车窗玻璃都糊上了,影响乘客观景和车厢采光。” “影响乘客观景和车厢采光”自是笑谈,因为果真如此的话,需要做的不是“封杀”而是不再往车窗上糊广告。所以,“不严肃”可能才是真正的原因。但是,“不严肃”是什么罪名?广告是否可以广而告之,在于其是否合法,只要符合《广告法》,“不严肃”不能成为“封杀”的理由。 从道路的使用来说,天安门路段与其它路段并没有质的区别;从公交车来说,它并不因为驶过了天安门广场就有了另外的意义;从行人的观瞻来说,他们在四环以外看到的公交车与在天安门看到的并无两样。所以,如果我们还没有打算在全国范围内“封杀”公交车身广告,那么就还是让那些带有车身广告的公交车自由地行驶吧。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