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让举报人的“风险”降到最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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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1日15:29 法制日报 | |
作者:殷蕾 被媒体称为“反腐败英雄”的周伟老人,因为举报慕绥新、马向东等贪官换来两年劳教。两年前“慕马”彻底倒台,但周伟的待遇并没有得到恢复和落实。同河北省原省委书记程维高进行了长达8年抗争的郭光允也有类似的经历:也曾因举报腐败被劳教过两年,至今重病缠身,因反腐而受到影响的政治待遇、职称待遇等问题仍未得到解决。这是京城某媒体本 实际上,举报人在举报过程中受到过不公正的、非法的待遇的,远不止周伟、郭光允两人。许多人因为举报会有种种风险而不敢举报,于是,一个严峻的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我们该如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以便更好地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 其实,对于举报人的保护,我国是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予以规定的,从公、检、法机关到政府机关的各个职能部门,都有相应的规定,刑法中也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构成犯罪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没有保护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的专门法律,现行的法律法规比较分散,大部分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都比较低,许多部门规章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在一些地方,面对强大的腐败势力,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法规显得软弱无力。这也是慕绥新、马向东、程维高等腐败分子敢于肆无忌惮地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原因之一。因此,制定一部完善的保护举报人的专门法律已成为当务之急。 其次,应进一步明确负有保护举报人职责的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都有权对其进行审查,但实践中往往会出现“都有权管又都不管”的局面。当举报人受到不公正待遇时,一些职能部门的推诿、懈怠令他们束手无策。因此,必须明确各个机构在保护举报人方面特有的责任和义务,对举报人保护不力、落实政策懈怠的,应追究其渎职的责任。 第三,要在司法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牢固树立人民群众进行举报是他们参与国家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的观念,树立如实举报是对我们反腐倡廉工作有功行为的观念,是在帮助我们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目标。同时,还应在全社会形成举报腐败分子、问题官员及各种违法犯罪现象光荣的氛围,让举报人及时得到他们应有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对举报人进行有效的保护,让举报人的风险降到最低,是现代民主社会对我们提出的要求,它关系到我们的各项工作能否得到群众支持的大问题,关系到群众能否对我们的司法机关、政府部门持有信心的大问题,也关系到我们的反腐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大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