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泄露举报者的副市长身份该不该?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3日15:43 中国经济时报 | |
作者:叶雷 深圳《晶报》12月20日作了一则题为《副市长亲自举报黑烟汽车》的新闻报道,报道的大意是:深圳市副市长卓钦锐前天在市区内行车途中发现一辆江铃人货车一路狂吐黑烟,于是将这辆车的车牌号码记下,第二天一早向市环保局局长范俊君作了举报,范俊君立即责成监管中心展开调查,并很快查到了车主,进行了相关的处罚,然后打电话向报社报料。于 对不法行为进行举报,既是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我们应尽的义务,然而,我在为副市长举报叫好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个疑问:环保局可以泄露副市长是举报者吗? 根据举报的相关规定:“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和举报案情”,“在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工作中,未征得举报人的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及有关资料”。环保局作为受理举报的单位是有义务替举报者保密的,无论举报者是谁。如果未经举报者同意,他不能将举报人的姓名泄露给报社来进行宣传报道。虽然环保局向报社报料的本意是好的,希望市民都向副市长学习,积极举报不法行为,但是,我认为副市长作为举报者和普通的民众并没有本质的区别,环保局局长作为受理举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应该为作为举报者的副市长保密。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