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以宪法精神对待乞丐的乞讨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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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3日16:14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乔新生 2003年12月15日,苏州市民政局、公安局、城管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禁止在火车站、三星级以上宾馆周边繁华街区以及风景旅游区、重要公务活动场所、交通要道进行乞讨。无独有偶,北京市起草的《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也开始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征求市民意见,其中第20条 面对这些禁乞令,公众表现出来的心态值得玩味。赞成者说,乞丐不分场合的乞讨行为,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因而应当禁止。政府规章之所以能够通过立法程序变成有效的规范,就是因为大多数人赞成在一些场所禁止乞讨。这种观点虽然逻辑上没有问题,但总让人看到过去大民主的影子,似乎只要多数人举手表决,就可以限制少数人的行为,就可以净化城市环境,道路就可以畅通无阻了。 法规的底线就在于,面对公民基本的生存权利,必须小心翼翼,以宪法为基本依据,不断地调低自己的嗓门,以免打扰公众平静的生活。如果法规极其粗暴,或者无所顾忌,那么法规对公众产生的危害要远远地大于它所起到的正面作用。 法规虽然可以节制民主中的暴力行为,但法规本身也是通过民主表决程序产生的。所以,有时应该跳出法规本身,以宪法或公众的基本道德标准作为依据来判断立法的好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北京市有关部门起草的《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在未形成具有约束力的规章之前,向公众征求意见,无疑是一个可喜的进步。公众可以根据自己的善恶标准,对这部规章进行评判,而这种评判的过程其实也是民意表达的过程。如果大多数公民的意见未被接受,我们或许可以通过改进立法机构来达到我们的目的。 在这里,我们其实陷入了一个怪圈,那就是,法规应当体现多数人的意志,但多数人意志的结果可能会损害少部分人的利益。如果立法机构没有乞丐的代表,或者乞丐成为少数群体(这是必然的),那么关于乞丐的规定其实乞丐是没有发言权的,这种眼睁睁地看着别人对自己的行为说三道四,而自己没有任何发言权的滋味虽然不好受,但这就是民主的实质,也是立法的常态。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的所作所为要么诉诸自己的良心,要么受到高于规章的根本性大法的限制,宪法无疑充当了这样的角色。 对宪法条文的广义解读,可以有效地驳斥那些反对政府立法限制乞丐行为的言论。因为公民虽然可以获得国家和社会的物质帮助,但是,这种帮助应该具有“章法”,不能不分场合地要求社会给予帮助。而限制在一些场所行乞,恰恰是为了更好地帮助乞丐。 无论是赞成的人,还是反对的人,在面对乞丐行乞这个问题时,都没有从根本上否定乞丐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完全剥夺乞丐行乞的权利,只是在该不该限制乞丐行乞场所的问题上发生了争执。如果问题集中在技术层面上,那么,一些参与讨论的人手中挥舞着的道德大棒可能无法落下,手持宪法捍卫公民基本权利的言辞也可能落空。至少在中国,目前还没有人胆敢公开要求取缔乞丐,他们只是在捍卫乞丐权利的同时,要求乞丐的行乞行为不要妨碍公众的通行权利,不要对其他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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