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政府不宜干涉私人对乞丐的态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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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5日19:09 新京报 | |
作者:王怡 长沙市救助站在12月23日发出不要向乞丐施舍的呼吁,杭州市24日又成立了由公安、城管等部门组成的专门队伍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导。在公共场所限制清理乞讨的行政欲望一次次公开化。 “乞讨”是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法律只能看见对面有一个人在准备乞讨,也就是在请求他人与之缔结一份私人赠与契约。但法律看不见对面有一个“乞丐”。因为“乞丐”并不是一种特定的法律主体,并不是一种特殊的人。把一个在公共场合进行乞讨的公民看作应该受到管制的“乞丐”,这本身是一种对行乞者身份的歧视。在法律眼里只应该有甲方乙方,有自愿或不自愿的契约之分,但没有高贵的契约、高贵的缔约人与低贱的契约或缔约人之别。 而政府对公共场合“行乞”行为的限制,必然将导致乞丐自由出入公共场合的限制。如果任何人都可以在一种公共场合自由出入,这个“任何人”显然包括了曾经和正打算行乞的人。但从最近江苏出台的法条看,其中规定发现乞讨者后“可以劝其离开”。如果政府针对的是“行乞”行为,就应该劝其停止,政府有什么权力“劝其离开”一个公共场合呢?这一规定非常鲜明地透露出政府的意图,并不是乞讨行为,而是“乞丐”本身才构成了对城市形象的“侮辱”,和所谓对视觉的损害。在这种眼光下“乞丐”就算站在那里没有乞讨,他也是一种被非人化的环境污染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 国外最近有一著名的案例,和现在政府限制乞讨比较类似,不妨简单加以对照。在美国“电话推销”非常普遍,大多数美国人讨厌接到推销电话就像我们有人讨厌遇见乞讨。美国的联邦通讯委员会出于好意,在今年6月通过了一个帮助大家谢绝“电话推销”的“禁止来电”法案。根据这个法案开办了一个官方网站,凡是不愿接受电话推销的人可以来此登记。登记后再收到这类电话者就可以告对方侵犯隐私权。根据此法案将会对推销电话者处以一个电话最少2000美元的罚款。截至9月,已经有5000万电话用户参加了登记。 按说这是一个为老百姓办实事且得到群众拥护的好政策,但这个法案却最终被法院否定了。因为每一个来电都是一个来自私人的要约,个人可以有拒绝任何一个电话的权利,但政府介入这种选择性的拒绝就会构成对电话要约的一种歧视。如最早宣布该法案违宪的诺丁汉法官所说,“对一个正在用餐的人来说,一个来自慈善机构的电话和一个来自电话推销商的电话没有什么区别,它们同样构成了对此人的打扰。电话铃响就是电话铃响,政府不能区别对待某一种电话,不能选择性地将后者列入禁止之列而对其他电话网开一面。” 即使每个人都不喜欢乞讨者,也应该由他们自己去拒绝。政府出面帮助人们进行一种诉诸法律的普遍的拒绝,往往是非常不妥的。因为政府不应该去评价不同的生活方式、私人行为和衣着外貌,并按评分标准給予权利上的差别对待。对一个行走在地铁站的人来说,一个向他行乞的无职业者和一个向他募捐的“希望工程”义工,或一个扛着摄像机的电视台记者也并没有区别。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