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庄如顺改判与经济犯罪死刑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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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6日16:13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陈杰人 福建厦门远华走私系列案又起波澜,原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兼福州市公安局长庄如顺在时隔一审宣判死刑3年多以后,于2003年11月24日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也许有很多人会对这个判决表示反感,认为法院在纵容贪官。但我认为,庄如顺被改判死缓是一种比较理性、公正的判决。 现在从法院的判决书看来,庄除了为赖昌星出逃通风报信和出谋划策外,还收受了赖送给的进口小轿车一辆和另外一个商人所送的12万元人民币。此外,庄在任漳州市公安局长期间,为了局里的小集体利益,指使授意下属用假手续骗取走私汽车罚没证倒卖谋私。就是这些行为,使庄被一审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其中,受贿一辆小轿车(一审认定价值40万元)和12万元人民币成了庄被判死刑的罪状。 应当说,对庄如顺的一审判决并没有超出法律的规定。因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受贿、贪污10万元以上,就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可以被判死刑。司法实践中,受贿10万元即被判死刑的例子全国至今仅有一例,那就是当年轰动一时的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中,原綦江县长林世元因受贿10万元被判死刑,但旋即被重庆高级法院改判死缓,理由是林世元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 尽管中国的司法解释规定受贿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就可判死刑,但司法实践中处决贪官的犯罪金额线实际上远远高于这个法定标准。前几年,100万元以下一般不判死刑。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因受贿500多万元而被判死刑,这个数额当时被很多人认为是中国打击经济犯罪的死刑标准。但此后,这个标准似乎越来越宽松,先是有深圳原海关关长赵玉存受贿900多万元被判无期徒刑,此后湖南“女巨贪”蒋艳平受贿200万元被二审改判死缓,湖南娄底市原副市长赵更效受贿860万元被一审判处死缓,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家族受贿2000多万元,也只被判死缓。 比起这些动辄受贿数百上千万者被判死缓的例子而言,庄如顺一审被判死刑确实过于重了。因此,二审的改判当属理性的回归。这种质疑虽然是一种“攀比”,但却反映了当前中国在处理经济犯罪问题上的刑罚尴尬。它一方面表现在规定可判死刑的数额线较低而实际判处线很高;另一方面表现在经济发达地区贪官比不发达地区贪官风险更小的尴尬(在犯罪数额相同的前提下,不发达地区的贪官比发达地区贪官所面临的刑罚更重);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案发越晚,被判死刑的可能性就越小,近两年来对1000万元以上的贪官都不判处死刑的实际做法就默认了这一点。 比上述三个问题更严重的是,现在我们对贪官判死刑的弹性太大,从理论上的十万元可以判到实践中的数千万元不判,这种巨大的反差,不仅使经济犯罪的审判工作无所适从,还使经济犯罪的司法审判陷入某种尴尬境地。 我们知道,刑事司法的原则,就是平等、公正地让每一个犯罪的人受到刑法追究。一句古老的司法格言说,“刑法就是犯罪人的权益保护法”,这句话体现了刑法以及刑事司法活动必须保障犯罪人公平、公正地受到审判和处罚的原则要求。如果说对普通民众的公平和公正是一个社会人权保护的基石,那么对罪犯的公正和公平,则是一个社会人权保障水平的重要标志。虽然贪官可恨,但让他们受到由于制度的混乱而产生的不公正待遇,这显然也不可取。从某种程度上讲,这种状况仍然是中国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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