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不要用更大的错误来惩罚错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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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18:12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周云 1名男子横穿广州黄埔大道时从隧道的光井中失足坠落,并导致3辆正在疾驶的车辆连环相撞。不少过马路的行人图方便,不愿走地下通道或斑马线,纷纷爬越隧道上的绿化带穿过光井到达马路的另一边,而光井四周只建有不足半米高的护栏,下面就是滚滚车流(据12月30日《南方都市报》)。 根据记者的调查,仅仅半小时,就有80人通过这种方式横穿马路,而今年以来已经发生了多起行人由光井坠入隧道的事故,有关部门也曾考虑对光井加盖,但最终放弃的理由是:有关部门认为已经设立提醒行人遵守交通规则的标示牌,市民酿成的苦果只能由他自己咽。 市民缺乏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但政府不能坐视他们走向危险境地而不管。这种思维,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有所体现。“公共场所受伤不再自认倒霉”一条,司法解释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导致人身损害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将承担赔偿责任。 也许,最大的争议在于“所有人或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一点,对于黄埔大道的管理方来说,他们认为自身已经尽了应尽的责任,那标示牌就是最好的证明。擅闯马路者,无视标示牌的警告,责任自负。 一项公共设施,由于设计的问题,出现了可供利用的“漏洞”,这“漏洞”不仅存在,而且已经伤害了很多利用“漏洞”者,这种伤害,还殃及到其他的无辜者,比如上文中的“三车相撞”。这种公共安全隐患,一日不被消除,就会造成更多的损失。可是,管理方认为这是违规者咎由自取,这是否带有某种惩罚的性质呢? 法律界有一句格言:“法律是用来惩罚‘犯罪’的人,而不是设计用来惩戒‘犯错’的人。”与此同理,任何一项公共安全管理,它起到的是一种“纠错”功能,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预防机制,其宗旨是通过严厉惩处某些违规者的行为,保护所有人的生命安全。正因为这样的管理是严厉的,因此其惩罚功能被严格限制在一个小范围内。那些违规穿行马路者,他们犯了不遵守交通法规的错误,有关部门发现后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罚款、批评教育,总之法律赋予管理方的一切公共权力都可以行使,来处罚他们的行为。违规者这样的错误,并不应当给他们带来危及生命的后果。半小时出现“80人通过这种方式横穿马路”的情景,不光是这些违规者的问题,也说明管理当中存在漏洞,让行人有机可乘。管理方既然已经发现光井是可能导致违规者丧失生命的“重大漏洞”,既然谴责行人的交通意识差,并不能在短时期内解决问题,那么管理方就要堵死这样的“漏洞”,不让行人有违规的空间,更不能让违规者以可能付出生命的代价来“认识错误”;我们不能以性质更严重的错误方式,来“惩罚”这些违规者的错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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