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合理怀疑权”与“实际恶意”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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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18:15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刘仁文 据报道,近日出台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初稿对新闻媒体的监督作了专条规定:“新闻记者在预防职务犯罪采访工作过程中享有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任何单位和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配合、支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该规定中的“无过错合理怀疑权”不仅是一个文字上的新表述,而且牵涉到一个理 何谓“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按照字面上的理解,就是只要媒体从业人员没有过错,那么他就可以合理地去怀疑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这与美国司法中的“实际恶意”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处。 43年前,在美国发生过一个“沙利文诉纽约时报名誉侵权”的著名案件。在该案的判决理由中,布伦南大法官代表法庭阐述道:本案的价值在于“公共官员因其公务行为受到批评——这种批评正是宪政制度为了限制政府权力而保护言论与表达自由的反映——该批评是否该遭到因反对而提起的诽谤诉讼,本案第一次要求我们确定彼此的边界。”接着,他详细阐明表达自由作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重要内容的核心涵义是保障人民批评政府的权利,指出宪法第一修正案反映了这个国家“深刻的信仰:关于公共问题的辩论应当是无拘无束、健康和完全公开的,而且包括可以对政府和公共官员进行猛烈、辛辣、令人不快的尖锐批评。” 本案在美国确立起了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即“实际恶意”原则:公共官员因公务行为遭到诽谤,他不得从中获得受损救济,除非能够证明发表言论者存在实际恶意——被告明知陈述错误,或者毫不顾及陈述是否错误。受此案影响,后来在英国也出现了司法不支持公共机构滥诉民间批评者的判例。再后来,该原则又被扩大适用到公共官员以外的其他公众人物。如今,在西方社会,公众人物从媒体中获得的“益”使他必须忍受媒体监督这一“害”,已经成为一个妇孺皆知的命题。 在中国,曾有学者替那些贪官“抱不平”:如果媒体早一点监督他们,监督的力度大一点、效果好一点,也许他们就不至于从“人上人”沦为“阶下囚”,至少是不至于等到发现已经是“死罪”了。深圳女巨贪劳德容在忏悔信中也曾言:“如果新闻媒体及早监督,我就不会犯这么大的错。”可见加强新闻监督,不仅对预防职务犯罪、减少国家损失有利,也对那些处在“火山口”上、时刻面临各种诱惑的公共人物有利,而确立媒体的“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或者干脆接轨为“实际恶意”原则,不失为强化新闻监督的有效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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