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时报:建设指挥部也有查封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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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3日14:27 中国经济时报 | |
作者:陈爱和 据1月10日《燕赵都市报》报道,河北赵县政府形象工程摊派给百姓埋单,因拒绝出资,赵县石塔东路6户居民的住宅或门脸的大门竟被贴上了封条:2004年1月7日,私自开封追究责任;盖章单位是:赵县县城建设指挥部。 依笔者理解,建设指挥部是个临时性组织,无非是工程核算、预算、决算等方面的资产管理,它最大的权限是管理建设工程,怎么能随随便便给居民的住宅贴上封条,谁给他们的查封权? 建设指挥部查封房产无疑是一种保全措施(查封不是强制执行措施,拍卖查封的财产才是强制执行措施,这一点最容易搞错,本文后面有特别解释),是因为“工程代建费”不能得到有效保证情况下,为了保证欠款的催交而采取的措施。不难理解,这种保全措施很容易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项措施的行使具有法定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执法司法机关采取保全措施必须具备两个必不可少的条件,第一,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第二,相对人违法事实的存在。 首先,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才有查封财产的权利,比如法院、工商、税务等。就目前来说,没有哪条法律认定建设指挥部的执法权,建设指挥部不是执法主体,根本无权动用执法主体才有资格的“查封权”,因而不能制作封条更不能到处张贴。虽然“建设指设部”是由城建、政府、公安、工商等多个部门联合组成,但这些部门也只能以自已的名义执法,而不是建设指挥部,建设指挥部的大印(用在查封上)没有法律效力。 其次,行使查封权还要有一定的违法事实来支持,可6户居民拒绝出资究竟违反了哪条法呢?(既不违反治安条例,又没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公安工商等部门凭什么参与查封?)且不说铺设地砖是建设指挥部单方面行为,就是有协议在先,由于铺设地砖催要欠款不是行政执法行为,也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纠纷。而在相关法律中,有查封权的执法机关,也不能随便查封个人生活必需的住房。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就明确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搞清楚建设指挥部的查封权问题,我们就有这样一个清晰的认识,即使不是形象工程,即使有再多冠冕堂皇的“合理”借口,类似建设指挥部这样的机构,也不能随便行使查封权。任何没有法律约束的权力,很容易导致公民权利受到损害,这种让当事人有家难入的违法行政,给当事人合法利益带来损害的不当措施,有关部门应当承担赔偿等相关责任。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