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时报:商业型超市不应该冠名“慈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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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3日14:59 中国经济时报 | |
作者:郭之纯 1月11日《中国青年报》载,1月10日,福州永辉超市集团公司建成的福建首家慈善超市在福州市鼓楼区东泰路开张。从新闻中知道,这家超市之所以冠名“慈善”二字,是因为该超市将为市内1600多户低保户每月每户免费提供价值50元的生活日用品,并设立市民捐助款物接收点。 对于超市来说,这种关怀贫弱的行为当然值得提倡。然而笔者认为,这样的商业型超市用“慈善”二字冠名似有不妥。 “慈善超市”并不是个新鲜词。然而,福州的这家所谓“慈善超市”却不同于曾见诸报道的广州、上海及青岛等地的形式——在那几个地方,“慈善超市”并不是一个商业机构,只是借用了“超市”的形式和名称。比如广州去年7月份开张的“慈善超市”,所有货品全来自于捐赠,所有的货品都没有平常意义上的人民币标价,而是标了需要的“领取票”(由民政部门专发给特困户的票证)数。所以,那里的“慈善超市”只是方便特困户领取到最需要物品的一种发放方式。 鉴于以上区别,笔者认为福州这家超市的冠名中不应该出现“慈善”二字——而且,另外还有更重要的理由:首先是“慈善”二字是有特殊意义的字眼,能给人们一种特别圣洁、无私、公益的印象。而这家超市却是谋利的场所,其主旨和“慈善”的本义其实是很有距离的,甚至格格不入。所以,用“慈善”二字为商业型超市冠名,未能完全名符其实,甚至有“挂羊头卖狗肉”的味道,有可能对顾客产生暗示或误导作用。 命名可视为定性。虽然该超市每月要为1600多户低保户提供总值八万元左右(成本可能会更低一些)的物品,但这种慈善性质的行为并不是该超市经营行为的全部,这只是很小的一部分,甚至还有可能是一种广告性质。故而,为此就将其命名为“慈善”有点牵强,甚至是不慎重。 或许有人会认为,现在我们的慈善事业尚不发达,允许商业机构使用“慈善”二字,并为慈善事业做些事情,商业的形象得以提升了,慈善事业也得以“落地”了,这是“合则两利”的结果呀。然而事情却不是这么简单的,允许一家商业机构用如此“完美”的词命名,负面的可能是让政府部门的公信力面临风险。有关这点,去年发生于郑州的因“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牌所引发的官司可为前鉴——河南省郑州市的消费者葛锐,由于多次在大门上挂着“购物放心商场”牌一家商场购到假冒伪劣商品,一怒之下,把授予该商场“放心牌”的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告上了法庭。虽然这起官司至今尚未结束,但无论官司判决结果如何,从群声鼎沸的舆论上看,显然郑州市技术监督局已经广遭诟病——同样的道理,假如慈善事业被商业投机“借壳”,影响或会更坏。所以,“慈善”二字不能被滥用。在规范商业机构的命名方面,有关部门当慎。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