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社会保障,工伤保险居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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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4日16:50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唐钧 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已经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此前,《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广东省条例”)先走一步,已经于1998年11月1日付诸实施。可能是为了使地方法规与国务院法规更加一致,并且落实国务院授权地方制定具体办法,据媒体报道,广东省条例的修改,已经提上省府 追溯一部社会保障历史,工伤保险是劳动者最先争取到的社会保障权利。这是因为,工伤对劳动者可能造成的职业性伤害是所有社会、经济风险中最大的:其一,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劳动者每天都要面对机器这样的“钢铁怪物”以及各种各样的被污染的环境;其二,一旦出现职业性伤害,劳动者致残甚至死亡的可能性极大;其三,一旦劳动者因工致残或死亡,那么他们或他们的被赡养者就会面临收入断绝的绝境;其四,因工伤残还会使劳动者背负一大笔医疗费用。由于这些原因,工伤保险是当时的劳动者最为着力争取的社会保障待遇,其施行也先于养老、疾病等其他社会保险待遇。 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工伤事故居高不下是当前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有研究表明,近年来,工伤事故发生率与GDP的增长几乎成为两条平行的曲线。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国务院条例,自然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社会政策与国家制度。广东省在社会工伤保险方面先行一步,完全是经济发展的需要。尤其对外地或农村的劳动力而言,其意义更是至关重要的。 一项保险制度,资金的筹集与使用总归是其最基本的问题。国务院和广东省的条例都规定,工伤保险资金的筹集主要实行“雇主责任制”,就是全部由用人单位出资,劳动者本人不交费,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之一。国务院和广东省的条例还规定,工伤保险的缴费按“差别费率原则”,即按不同行业的危险程度和工伤事故发生频率测定缴费比例,这是十分合理的。同时,在落实到具体单位时,除了参照所属行业的统一规定外,还可以考虑这个单位本身的工伤事故发生率及劳动者受损害的程度——事故频繁、劳动者受损害严重的,可向上浮动一定的比例(因为这个单位的工伤风险比同行业其他单位大);事故少发,劳动者风险程度较低的,可向下浮动一定的比例——这样做的目的是促使用人单位重视劳动保护,将资金投向劳动保护设施,使劳动者少受乃至不受工伤的威胁,这比起发生工伤事故后的赔偿具有更大的意义。 国务院和广东省的条例都规定,应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而没有参加或没有缴费的单位,其职工遭遇工伤事故则由单位参照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待遇。此中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不缴纳保险费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有缴费能力而故意不缴纳,二是确实没有缴费能力。因为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第二种情况是可能存在的。政府应该加强工伤保险缴费的强制力度(实际上应该大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切实保证应该参加工伤保险的一定要参加。同时,也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帮助有可能漏出的劳动者(因为最终倒霉的是他们),譬如通过法律援助帮助他们与老板打工伤赔偿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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