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农民发“低保”不如设“负担起征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5日16:54 燕赵都市报 | |
作者:潘凤亮
厦门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首度将农民纳入低保的范围,引来不少嘉许之声。但这只不过是一些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在城市化过程中的必然选择,是这些农民向市民身份的过渡和转化。对于全国广大农民兄弟来说,很多家庭的生活困苦是因为缺少低保吗?
目前在我国农村,农业税、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农民承担的劳务并称为“农民负担”,正是农民负担的“一刀切”让贫困家庭雪上加霜。虽然大多数农民的收入增长缓慢,农村贫富差距也在拉大,但某一地区的农民承担的税费额度却完全相同,这是导致许多农民生活困难甚至债台高筑的直接原因之一,即使给少数人发低保又能解决什么问题?
农民负担最大的不合理之处,就在于它无视个体的实际情况,而以一个地区的收入标准搞“一刀切”。这对富裕户可能很轻松,可是困难户却可能因此面对赤贫的生活。低保金的发放是以个体收入为标准,既然发钱能够“因人而异”,为什么收税就要“一视同仁”呢?
没有能力还要缴税?这要放在城里人身上简直不可思议。与其收上钱来再以低保金形式发放,还不如真心实意地给农民最大的实惠:设立农民负担的起征点———家庭人均收入在起征线以下的,就免除税费。这远比低保来得迫切和实在。
当然,这样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暂时减少,但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而且这样也省得政府再为农民低保“二次行政”、浪费成本了。
当前的农民负担是以“不得超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为标准,但这样的相对指标具有灵活性,为弄虚作假提供了动机和空间,所以不够合理。而设立农民负担起征点,就是明确一个绝对标准,只有人均收入达到多少元以上才缴税。这样可以有效地遏制虚假数字和腐败。
设立起征点的意义,是对生活在保障线以下的农民免除税费,这完全合乎政府责任和人道精神。不管怎样,无视贫富状况和个体收入差异,按平均标准统一征税,是不符合实际的。在“三农”问题摆上中国改革重要位置的历史背景下,实事求是和有责任感的政府,应该正视“农民负担起征点”的问题、改变相关的法制环境了。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