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城市房屋拆迁立法还需改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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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5日18:39 南方周末 | |
作者:乔新生 将于今年3月1日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作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配套法规,已经由建设部颁布。这部规范性文件对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裁决规程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按照审理的步骤,规定了申请、集体决定、听证、复议等环节,可以说是中规中矩。 然而,房屋拆迁问题从本质上说是一个财产的交易问题。作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尽管规定得十分周到,但仍然无法解决财产交易中的违约赔偿问题。因为从根本上说,房屋拆迁是一种违约行为。虽然各国宪法都赋予了政府机关强制执行权,但房屋拆迁并不都是为了公共利益。在许多时候公共利益与开发方的商业利益交织在一起,甚至开发方就是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在这种情况下,由政府部门对房屋拆迁问题作出裁决就显得名不正言不顺了。以往发生的大量房屋拆迁恶性案件,并不是因为没有政府的裁决程序,而是因为政府本身就是拆迁人的幕后老板。被拆迁人面对行政裁决程序,压根就没有想到过提交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这样一来,建设部的工作规程如何落到实处? 根据规程的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听证中,多数人的意见就可以决定少数人的财产权利吗? 房屋拆迁问题涉及到公民财产保护和公共福利改进的关系问题,涉及到裁决人利益冲突的回避问题,涉及到合理补偿的问题,还涉及到立法和司法救济的问题。当前最主要的问题是,政府的土地储备与公民的财产升值期待发生了冲突,一些地方政府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幌子,炒作房地产业,致使一部分公民的既得利益受到了损害。所以,如果不将房屋拆迁目的真正限定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层面,而是由政府从事开发性经营,房屋拆迁中的利益矛盾永远无法消解。政府的批地行为是否出于改进公共福利的目的,必须由人大说了算,而不能由政府自己说了算。现在的核心问题是,若政府口头上说是为了公共利益,但实际上是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或帮助一些老板进行房地产开发,那些为政府利益而牺牲自身利益的公民怎么会接受政府作出的拆迁裁决? 所以,城市房屋拆迁的第一关必须改革,必须由人大决定城市批地项目。 在决定批地项目以后,如果拆迁人与政府有直接的关系,或者是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那么,在城市房屋迁建中应当实行政府回避制度,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房屋拆迁财产纠纷。司法机关应该根据市场价格以及当事人提供的合理预期收益计算结果对当事人作出补偿。对那些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我们注意到,近来政府机关为解决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出了一系列的努力。从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到颁布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再到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弥补了以往城市房屋拆迁中出现的许多漏洞。但由于立法思路出了问题,所以,这些规范性文件未必能够真正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只有依照宪法,将城市改造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还给人大,实行科学的回避制度,并且尊重公民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拆迁法律关系才能够彻底地理顺。简单地说,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问题应该由人大作出决定,涉及到财产纠纷问题应该由司法机关作出裁决,行政机关扮演好执行的角色足矣。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