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创设少年法院应注意两个问题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8日15:36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王琳 据报道,广州的未成年人以后打官司,可以到专门的少年法院,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后也可以适用社区服务而不是一概在监内服刑。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已选取广州、上海、南京、哈尔滨等4个城市为建立少年法院的首批试点城市,广州少年法院的筹备工作正在进行中。 近20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日趋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讼争也日渐增多,而混同于普通司法程序的少年司法已远远不能适应这一形势的需要,专门的少年司法制度便因此格外被期待。1985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正式成立了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随后,在最高法院的推动下,这一形式已逐渐成为我国各地法院的常设机构。 少年法庭在20年的司法实践中,为治理青少年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毋庸置疑,囿于少年法庭作为法院一内部组织的局限性,它尚不足以推动少年司法制度的深入发展。在当前少年犯罪仍然相当严重,暴力化、成人化、智能化、团伙化等特征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少年法庭愈加不堪承担其使命。另一方面,目前大多数少年法庭只管辖少年刑事案件,对于数量更多的涉及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民事、行政等案件则鞭长莫及。此外,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因与成年嫌犯一起羁押,也容易使这些少年嫌犯在耳濡目染下受到不良影响。凡此种种,无不催化着少年法院的早日出台,并以此为契机推动少年司法制度的纵深发展。 尽管少年法院的创设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我们也应看到,与以往的少年法庭不同的是,少年法院的创设将更深入地触动司法改革的脉搏,并将给我们的司法制度带来深远的影响。其困难相应地也超乎了一些人的预想,当务之急,亟需在以下两个方面予以重视。 一是修改相应法律以解决创设少年法院的法律依据。虽然创设专门少年法院的呼声由来已久,但寻遍《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找不到“少年法院”创设的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在2001年发布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意见》中指出:“因特殊需要设置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同意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依此,如将少年法院视为特殊法院,经最高法院审批即可成立。但《意见》仅为“少年法院”的创设提供了政策上的依据,而不是法律依据。终极的解决办法,必须尽快将《人民法院组织法》及相关法律的修订提上日程。 二是协调相关部门以实现创设少年法院的无缝连接。少年法院的创设不仅将长足地推动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也将在现行司法体制内带来方方面面的变化。如是否需要创设相应的少年检察院以行使司法程序中必不可少的控诉职能;将治安拘留、劳教等行政案件也划归少年法院管辖,是否蕴涵着治安法院的萌芽,而现在仍执行此职能的公安机关又将相应做出何种调整。此外,以社区服务的方式来代替监内服刑也有待刑罚制度的相应改革。以上每一项变化,都牵涉到除法院之外的其他司法主体的职权调整——表面看来,少年法院的创设不过是在法院内部又增设了一个专门法院,而其背后隐藏着的却是司法资源和司法权力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一次重新分配。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必须预先对这一情形予以充分的考虑。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