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2003北京两会优秀提案精选专题 > 正文

迅速改变律师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难的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1日13:00 首都之窗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具体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拘押之日起,即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等法律帮助。并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受委托律师申请会见函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公安机关设置种种障碍,找出种种借口,不安排或拖延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并规定只能见一次、每次半小时,办案人员在场,不准详细询问案情。与刑诉法及有关规定相违背。

  分析:

  刑诉法及两院两部的规定,是为了与国际司法的接轨,为了保护人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无罪的人受到非法侵害。这一规定,深得民心和欢迎。但少部分公安机关的自行规定,严重妨碍、剥夺律师履行正常、合法的代理工作,损害、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正当、合法权力,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对此现象,各界反响和呼吁很大。

  建议:

  综上所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及人身权的保护。为了防止部分公安机关(部分人员)不能认真履行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当事人,建议:一、有关部门加大宣传、检查、处理个别公安部门不严格认真履行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有关规定,尽快改进。二、制定必要程序,即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家属)委托后,送交公安机关(看守所)的申请会见函,公安机关应该向律师交付收到申请函的回函收据,注明日期。如未能在司法规定的时间安排律师会见,应及时告知承办律师。逾期或无正当事由不安排会见,律师有权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相关专题:2003北京两会优秀提案精选


评论】【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新浪会员代号:   密码: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