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北京市防止决策随意性的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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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1日13:57 首都之窗 | |
北京正处于大规模的急速拆迁、改建之中,许多工程或者是关系群众利益,或者是关系生态或文物保护,前者如果处理得不好将侵犯公民权利、影响社会安定,甚至激化矛盾,引发事端。后者处理不好,将对北京的生态环境、自然景观、物种、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其他人文景观、文化生态,及地下埋藏物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分析: 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要“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论证制和责任制,防止决策随意性”。北京市在此方面应率先有所行动。 建议: 建立制度:一,设立影响北京环境、生态和文物保护,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工程事项标准;二,凡符合上项标准的工程事项,必须在立项前公示;三,凡符合上项标准的工程事项,必须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全程记录和在公示限定期间内有关该项目的群众意见均由政府审批机构存档,允许公民查阅;四,项目业主在向政府审批机关上报项目材料时,有责任将项目的负面影响、项目的可供选择的替代方案及分析和收集到的反对上该项目的意见作为附件同时上报;五,设立项目论证和评估制度及独立专家制度;六,特别重大或者是争议特别大的项目应由人民代表大会或后者是其常务委员会讨论、批准;七,有关工程项目的争议,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该受理;八,凡事后被证明决策失误,严重侵害公民权利、对生态环境、自然景观、物种、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其他人文景观、文化生态及地下埋藏物区造成严重损害的,对支持错误决策的专家予以公布姓名;对形成错误决策负有责任的政府官员予以公布姓名或责令引咎辞职或予以追惩。 相关专题:2003北京两会优秀提案精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