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案不应向上级请示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7日14:27 外滩画报 | |||||||||
杨 涛 南京首例组织同性卖淫案,2月6日上午在南京秦淮区法院不公开审理。而此前,江苏省高级法院已经向最高法院请 示该案是否构成犯罪。 司法实践中,下级法院对拿不准的案件,向上级法院进行个案请示已经成为一种惯
在一个讲求程序正义的法治社会,司法机关应始终恪守中立、被动、亲历的底线。司法机关不应在案件未进入审理时 接触案情,下级法院对于具体案件涉及的疑难法律问题的请示,要尽可能做到抽象化;上级法院即使有必要也不能就具体案件 作出批复,只能阐述有关法律问题。立法机关对于立法条文的解释,要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不宜采用对个案批复形式, 更不能对具体案件下达指示;对于司法机关的工作及具体案件的监督也应在法定程序中依法进行,独立毕竟是司法的品格。 声明:《外滩画报》授权新浪网独家报道 相关专题:外滩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