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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判决体现法治文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7日14:33 外滩画报

  南京中院权衡“不枉”与“不纵”,认为“不枉”更为重要

  外滩画报记者 茅文贤/报道

  2004年2月12日,记者在距离五里桥不远的南京溧水县,见到了肖兰(化名)的母亲陈女士。自肖兰七年前被 强奸然后死亡以来,她的家人一直在悲痛中不停地奔波着,为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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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女儿讨公道。

  女儿被强暴后死亡

  1997年11月25日晚,在溧水县城歌舞厅当服务员的女儿肖兰(化名),下班路过五里桥时,被人拖到桥下强 暴。陈女士夫妇闻讯赶过去时,发现女儿全身赤裸,已呈昏迷状态,遂将女儿背回了家,并将抛在河边的衣服带回。

  考虑到女儿的名声,陈女士没有及时报警,而是把女儿下身的血迹清洗干净。后来见女儿始终昏迷才送至医院,次日 凌晨两点,肖兰不治身亡。经法医鉴定,肖兰因吸入泥水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当地警方在事发现场找到、提取了一枚赤脚足迹,另外还有一把钢卷尺和黑色塑料发夹等物。但始终没有找到犯罪嫌 疑人。

  2000年3月10日,警方在调查一起猥亵女孩案时,发现溧水农民王连伢的足印跟3年前11月25日强奸案现 场提取的赤脚足印相符,该人曾因奸淫幼女罪、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出狱后多次调戏年轻妇女。

  经过对王连伢的足迹拓模、比对,同时用照片进行锁定,江苏省公安厅刑侦痕迹专家吴大有鉴定,作案现场足迹确系 犯罪嫌疑人王某所留。

  其后,王连伢也向警方多次供述了1997年11月25日晚的犯罪事实。

  综合王连伢的有罪供述、足迹鉴定结论、现场勘察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以强奸罪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

  在法庭上,王连伢当场翻供。

  他的辩护律师也指出,公安机关的鉴定中没有提取被害人阴道内的证据,难以确认强奸犯就是王连伢。

  主审的法官最后认为:王连伢前后供述不一致,且供述与现场汪某的死因存在矛盾,即使现场的足迹是王连伢所留, 也只能证实被告人王连伢到过现场,而不能证实王连伢强奸的事实。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宣读、出示的证据之间缺乏法律规定的关联性,不能相互印证,亦不能证明 案件的犯罪过程、手段及情节,遂于2001年8月13日一审判决王连伢无罪释放。

  一审判决后,南京市检察院依法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

  检察院、法院各执一辞,而焦点就集中在口供上。

  溧水县检察院李怀宝副检察长向记者透露,王连伢先后6次的口供材料都供认了其犯罪行为,对汪实施暴力、撕扯的 细节得到了鉴定书和勘查的印证。

  直接参与案件全过程的溧水县公安局副局长杨兵也透露,审讯中犯罪嫌疑人供述,在跟被害人厮打时,曾用拳猛击死 者左肋部,并撕咬死者的左胸。后经法医鉴定,死者左侧有两根肋骨断裂,左乳头旁10厘米处有皮下出血和不明显的牙印。

  此外,犯罪嫌疑人还交代,他将汪某内裤拉断后,顺手捡了一根树枝,对死者的下身捅了三下。这和受害人处女膜三 处破裂、系钝器所伤而非正常性行为所致的鉴定结果一致。

  综合这些证据,检察机关表示,足以认定王连伢强奸犯罪的事实,因此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当。

  而法院则认为,口供具有不稳定性,“屈打成招”的冤案并不是没有。所以现在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采用“零口供 ”,即对于被告人主动承认自己有罪,但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法官判被告人无罪。反之,被告人虽然不承认自己有罪,可 是有其他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以证明被告人犯罪,那么该被告人也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2002年4月18日,在该案进行第二次审理时,江苏省高级法院发现足迹鉴定书所依据的检材已经遗失,于是又 提取王的赤足足迹样本与公安提供的现场赤足足迹样本,以及原先的足迹鉴定书一起送交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鉴定。

  最终公安部未作出明确的鉴定意见,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结论是:在现有条件下,不能认定现场足迹是王 连伢所留,原先足迹鉴定书的鉴定依据不够充分。

  2003年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疑罪从无”判决体现法治文明?

  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法院做出“无罪”判决所依据的都是“疑罪从无”。

  但是,就这个案子来看,目前最大的争议在于是不是“疑罪”问题。

  江苏省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孙国祥表示,疑罪,指既存在有罪的证据,又存在无罪的证 据;既不能排除其有罪,又不能排除其无罪。在无罪证据和有罪证据并行的情况下,法院认为不能完全得出一个排他惟一的结 论,所以做出了无罪判决。但公安部门和检察院认为他们所提供的证据是确凿的、充分的,这起强奸案不适用“疑罪从无”的 原则。这种争议看上去很正常,因为他们对证据的理解和认识不同。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管建强教授也认为,这次检察院和法院坚持各自的观点,“是真正实现相互监督的一个体现.。 ”

  对于受害人家属以及邻居对 “无罪释放”的判决所表现的不理解。管建强认为,像“疑罪从无”“零口供”等都是 体现法的精神的,而且也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

  “用疑罪从无来判案是应该的,只是以前我们很多时候都没有按照规定做。”

  管建强同时还认为,“疑罪从无”可能会暂时放过一些不法分子,但是从长远看是值得的。“现代法治文明的程度, 更多地取决于对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权利的保护。如果他们的权益都能得到很好的保护,那么,公民的权益就更能得到有效的 保护。所以,权衡‘不枉’与‘不纵’,‘不枉’更为重要。”

  孙国祥教授也说,“面对疑案,过去的司法实践往往为了追求客观真实和不放过一名罪犯,而疑罪从有、疑罪从轻、 疑罪从挂。即使这个证据并不确实、充分,司法机关要么定其有罪,只是从轻减轻处罚;要么索性把案件遥遥无期‘挂’起来 。”

  当然,更重要和更艰巨的是如何让法律意识普及到每一个人。孙国祥很痛心地表示,“这个案子的受害人家属如果能 及时报案,不破坏现场的话,公安机关就有可能拿到更有力的证据。案件的结果也会是另外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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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罪从无是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 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它是现代法治国家在处理疑案时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司法原则。

  随着近年来案件的披露,理论界的学者们对此亦有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关注。大体出现了以下三种意见:一是认为留有 余地的政策与疑罪从无的原则相悖,不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应当废止这一提法,既然证据上还达不到“办成铁案”的要求, 就说明是疑案,应遵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宣布无罪。

  二是认为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定案证明标准的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于什么是“事实清 楚”,何为“证据确实、充分”,也就是说,疑案的标准是什么,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自由心证。

  三是认为疑案在定罪上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不足以判定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

  声明:《外滩画报》授权新浪网独家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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