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少阶:切实增强财政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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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7日17:03 人民网 | |||||||||||
2003年民建中央就财政对农业的支持保护问题组织了专题调研,我们感到,如果说中国的“三农”问题是一块“坚冰”,那么,调整过冷的农业保护政策,特别是切实增强财政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就是打破“坚冰”不可回避的政策选择。 进入工业化时代,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以保护性补贴为主导的农业保护政策和保护体系。我国财政对农业的保护性补贴主要面临三个问题: 一、财政对农业支持的总水平低。“九五”以来,我国财政支农资金有显著增长,但总水平依然偏低。一是总量有限。目前农业补贴支出约合30亿美元,占农业总产值的8%-9%。而同期美国农业补贴占农业产值的50%,在欧盟、日本这个比例更高达60%和76%。如果折算到人均,我国农业的支持和保护水平则更低。加入世贸组织后,面对世界农产品大国的直接竞争,我国劳动力成本低廉的传统优势逐步丧失。二是增幅不到位。我国《农业法》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90年代以来,能够达到这一要求的年份屈指可数,2000年、2001年都在7.75%左右徘徊。三是资金配置向非农产业倾斜。十多年来,财政支出与金融机构的贷款将90%左右的资金投在城市和非农产业,农村使用的宏观调控资金却只有10%左右。这种“取大于予”的资金配置环境,同农业所享有的“基础产业”和“重中之重”的重要地位太不相称了!这是我们认为我国农业保护政策过冷的最主要的原因。 二、农业支出的结构不合理。从支农资金的来源看:以2000年的统计作比较,占财政总收入52.4%的中央财政仅负担农业支出的10.1%,地方财政负担89.9%,其中县乡两级财政又占78%左右。处于“吃饭财政”状况的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挤压农业部门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从支农支出的结构看:间接支持大于直接支持。2000年,全国与农民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项目约占农业总支出的22.5%,间接的农业支出占总支出的62%。据对河南的调查,近五年地方支农资金增量中,农村教育和农、林、水、气象事业费的支出占57.7%,比存量中的46%还高,可见其他农业项目资金缺口将会更大。 三、资金分散、缺乏配合,难以形成支农合力。现行的财政支农体制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并延续下来的,管理部门多,相互协调难,重复立项,独立运行,资金运行成本增加,效率降低。在农业项目和资金的安排上,大型水利工程项目多,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中小项目少。一些部门安排项目和资金时,不尊重农民意愿,强求农民配套,投资投劳、集资摊派,加重农民负担;有的项目盲目上马,造成投资损失浪费。 在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过程中,农业也曾经历过从被迫作出牺牲向接受全面保护的转变。我国正处在工业化中期,工业化将对传统产业产生强烈冲击,这是我们同发达国家的相同之处;不同的是,我们面临巨大的农业人口转移压力,特别是全球市场开放的竞争压力。这就要求我们坚持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确立的经济与社会、城市与农村统筹协调发展的方针,跳出常规思考工业化过程中的农业问题。就财政对农业的支持保护而言,我们认为应当切实实行“多予、少取、高效益”的方针。我们的具体建议是: (一)调整国家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切实落实《农业法》的相关规定,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国债和新增财政资金的使用,要重点向‘三农’倾斜”的政策,促进各级财政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特别要进一步强化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农村基础教育的职责,中央要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投入,省级财政应担负起各农业部门的事业费用,以保证县乡财政能集中财力支持农业生产。 (二)理顺农业投入管理体制,提高投入效率。打破现行多部门分散管理的体制,重新整合资金管理部门,按资金使用类别适当集中,统一事权和财权,尽可能减少同一项目、多头投入的局面,利用有限财力对农业进行高效率的支持和保护。 (三)支农决策要统筹兼顾。中央、地方、基层干部和农民所处地位不同,对国家支持农业的投入重点往往有不同看法,影响决策效果。建议在制定农业投入决策时,兼顾各方面意见,特别是注意倾听农民的声音,通过对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各项措施进行优先序排列,确定近期、中长期优先农业支持保护措施,以形成全面、客观、切合实际的决策。 (四)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税制。今年,国家决定减征1%农业税,而一些省市已明确免征农业税,加快农业税收体制的改革条件已趋于成熟。建议进行试点,将农业税改为农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农民自产自用的粮食免税;农业企业和农户按照收入所得缴税,达不到缴税标准的收入免税。 (五)增加对农民和优势农产品生产的直接补贴。对农民的补贴,当前要以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政策目标,重点对粮食主产区种植粮食、对社会提供商品粮的农户实施补贴,避免按地亩补。切实增加对优势农产品的生产性补贴,包括:良种推广补贴、标准化生产补贴、农业生产保险补贴、生产贷款贴息、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补贴等。对从事优势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营销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一定运行补贴。 (六)抓紧制定《农业支持保护条例》。《条例》应体现四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确定补贴方向。坚持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为总的补贴目标,把各项补贴政策用法律的手段固定下来。二是规范补贴行为,确保农业补贴政策的稳定性和公开性。三是确定补贴范围。明确提出3—5年内符合农业发展阶段政策目标要求的“绿箱”和“黄箱”补贴项目系列表。四是公开补贴程序。信息要公开、内容要具体、监督要到位。对申请补贴的国有、集体、股份及股份合作、私营企事业单位和专业大户应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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