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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杂志两会:保护私有财产修宪后还需做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2日14:28 《经济》杂志

  文/本刊记者卢波

  两会所能解决的和不能解决的一个修宪,一个"三农",是今年"两会"上最受关注的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审议通过"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的提法入宪,无疑具有巨大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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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步性,因为它是中国第一次以国家最高法的形式表达对现代法治精神的尊崇。但把这种进步性转化成中国社会生活中的现实,仅靠代表们在人民大会堂里共商国是,无疑是远远不够的。如宪法学家蔡定健教授所说:"保护私有财产不能是简单的一句话,它需要一个由各种普通法构成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实施。"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热烈讨论的"三农"问题攸关中国命运。毫无疑问,城乡二元结构一日不终结,中国社会就一日不能称之为现代社会。2004年中共中央以"一号文件"的形式显示了党对解决"农民问题"(而非传统提法中的"农业问题")的清醒认识和坚强决心,但是如"三农"问题专家温铁军指出的:既往的体制积弊不可能靠一个文件全部扫除,问题的彻底解决需要彻底的配套体制改革。

  国是既定,未能稍安,然后需要筚路蓝缕的探寻,以及坚忍不拔的突破。

  关键在于宪法精神的落实

  宪法中加入某一条文固然是一种进步,但更关键的问题是需要一个由各种普通法构成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实施由条文所欲彰显的宪法精神。

  《经济》:中共中央已经向全国人大提出修宪建议,今年的"两会"将要讨论保护私有财产入宪问题,能否请蔡教授评价一下保护私有财产入宪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

  蔡定健:根据长期在立法第一线搞研究工作的经验,我认为保护私有财产问题的关键不是宪法中有没有规定,而是现实司法操作中有没有可以依据的具体规则。

  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保护的规定一直都有,只不过原来的宪法中没有明确私有财产这个概念,另外在其他法律中国有、私有财产的地位也不太平等。这次修宪可望改变这一现象。保护私有财产入宪使财产权问题更加明确化、更加细致了,应该会对下一步财产权法方面的立法起到很好的导向作用。

  《经济》:您提到现实司法操作中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能不能详细解释一下?

  蔡定健:比如说,本届人大的五年立法规划已经出台,但是落实保护私有财产的配套法律在其间没有多少反映。保护私有财产不能是简单的一句话,它需要一个各种普通法构成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实施。

  《经济》:对于宪法中的这个新精神,您认为应该怎样通过普通法立法来落实?

  蔡定健:首先需要在民法中对财产权做一个详细的界定,申明保护私有财产是一个观念进步。但是怎样保护?首先就要界定什么是私人财产,动产、不动产,房屋、土地,存款、专利,哪些可以认定是私有财产,哪些不是?我们期待《民法》尽快出台,对财产界定、侵犯财产的惩罚措施做出具体规定。然后通过清理、完善原有的商法、刑法,删除因主体不同产生的财产歧视,增加保护私有财产、惩处侵犯私有财产的具体条款,形成以一系列法律为基础的财产保护制度。

  《经济》: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民法通则》,您认为《民法通则》与完整的《民法》之间的区别很大吗?

  蔡定健:《民法通则》只是相当于民法的一个总则,处理的只是财产权中的原则性问题。我举个例子,两百年前拿破仑颁布的《民法典》总共有2000多个条款,而我们的《民法通则》只有100多条。西方民法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一个相当完善的体系,他们的财产界定已经非常细致严格。但是我国的财产权界定是相当粗疏模糊的。目前,《民法通则》在民事审判中被广泛引用,这件事本身就说明了一个令人尴尬的事实,说明我们司法实践中民事纠纷可以依据的法律条文太少了。

  《经济》:您能否介绍一下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民法体系当前发展的情况?

  蔡定健:限于时间,我只能谈谈总体的情况。西方对财产权的发展经过了几个阶段,从不动产到动产,再发展到知识产权。现在发展到社会保障也被认为是公民的一项财产权,认为公民对国家不仅有纳税的义务,还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

  中国对自然人财产权的界定也是在逐渐扩张的,原来只有一点点动产,像工资之类,"文革"没有发的工资后来都补发了,说明国家是保护这部分财产权的;后来有了奖金;再后来居民收入增加,储蓄也成为需要加以保护的财产,中央一再强调金融安全,就是要保护公民的储蓄;现在,不动产逐渐进入财产界定的范围,比如,我住的房子,我就拥有对它的部分产权。

  《经济》:不管经历多少曲折,各种类型的社会对财产权的界定总是会越来越明确、详细,您怎么理解这个现象呢?

  蔡定健:这是人的本能决定的,有些东西需要一再号召鼓动,但是追求幸福、追求物质极大丰富、保全自己的劳动所得是人的本能。近代,不同社会发展出现距离,一个很大的原因在于这样一个本能是受到了国家暴力保护还是遭到了国家暴力的破坏、限制。一些西方学者甚至说是拿破仑法典促成了西方的现代化,技术革命只不过是辅助因素。这样看来,发展生产力的第一个前提就是要承认人对自己创造出来的财富的所有权;否则他就不会有积极性去创造财富。保护私有财产的制度是一个基础,它保证社会财富以适当的方式交换,法律明确规定了财产的产生和转移,这个社会就会稳定的发展,不会造成既有物质产品和文化产品的大规模破坏。

  《经济》:拿破仑法典是否也应该算做法国大革命的遗产,在它之前,波旁王朝不是也有保护私有财产的民法吗?为什么人们强调拿破仑法典的历史作用,是否因为它更加平衡地考虑了各个阶层的利益,让第三等级的财产也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民法是否也有善恶之分?

  蔡定健:严格地说,法律不应该考虑阶级因素,不是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波旁王朝保卫贵族的财产权只是习惯法,财产不受侵犯是只有贵族和僧侣才能享有的特权,而自耕农和城市商户却经常被任意加税。拿破仑法典形诸文字,在民间广为传播,人们在争取自己的权利时有了依据,这就是法律对社会的推动作用。只要有了法律,人自然会利用这些法规来伸张自己的权益。

  《经济》:就是说,拿破仑法典的意义在于扩大了由封建贵族建立的国家的义务,他们不仅要保障本阶层的财产,还要保护全部公民的财产。

  蔡定健:对,它扩大了民法适用主体的范围。

  《经济》:那么,保护私有财产入宪这个观念上的进步会对立法工作、司法实践产生哪些积极作用?

  蔡定健:首先,这对于长期呼吁重视财产权立法的人们来说是一个好消息。宪法规定要保护私有财产,有助于将产权方面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其次,它还能起到宣传作用,能够让地方官员了解中央的立场,提高地方官员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水平,增加他们制定保护私有财产政策的积极性。第三,对社会公民来说,增加了他向国家提出法律主张的依据。

  《经济》:刚才蔡教授提到,公民增加了提出法律主张的依据,在实际诉讼中,可以直接引用宪法为依据吗?

  蔡定健: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山东省荠玉林诉某高校一案时,针对这个案件有一个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认定,宪法明文规定的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应当得到保障,开了司法审判直接引用宪法的先例。这之后,法律界人士以此为据对一系列案子提出了挑战。其中比较著名的有山东落榜生状告教育部,要求废止带有受教育权歧视意味的省区间高考录取分数线不一致的政策。

  《经济》:国外的情况怎样,欧美国家能否在司法审判时直接引用宪法?

  蔡定健: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美国不允许在庭审时直接引用宪法条文;德国宪法法院可以直接引用宪法,但是有很多限制条件。从法理上讲,宪法是规范国家,不是规范个人或小团体的,它具有原则性,在司法审判中直接引用宪法,将失去法律的确定性、周延性,所以直接引用宪法必须有所限制。

  《经济》:既然大多数情况下普通司法审判不能直接引用宪法,这些国家怎么保证宪法的尊严不被践踏?

  蔡定健:这些国家一般都设有专门的司法机构,由他们解决普通法、行政法规与宪法的冲突。比如德国的宪法法院、美国的联邦法院。由于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设计缺乏这个环节,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直接引用宪法条文,要求宪法实用化的冲动。作为法学研究者,我不同意这样的倾向,我认为,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还是完善普通法体系,建立专门负责审理宪法与普通法关系的司法机构。

  《经济》:人大是否可以成为一个这样的机构?

  蔡定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应该有这个权力,但是它本身又是立法机构,自己立的法由自己来检验,恐怕并不合适。法本身是解决对抗性矛盾的,用内部调和的方法解决问题不符合法的精神。

  《经济》:调和式的解决与法律解决的区别在哪里?

  蔡定健:我举个例子,孙志刚案件经媒体曝光之后,《城市流浪人员乞讨收容遣送办法》被废除,媒体上欢声一片,当然这是我国司法制度向前迈出的一大步,但是如果再往前迈出一小步,就可以称得上是获得了完胜。事情的最终结果是国务院废除了《城市流浪人员乞讨收容遣送办法》,而不是人大出面指出它与现行多项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它的意义就仅限于一部法规被废除。一种更深远的意义--建立废除不合理法规的机制,并没有通过这一事件得以建立。

  《经济》:通过人大监督废止与宪法相抵触的法规和国务院自己撤销这样的法规,这中间的区别在哪里?

  蔡定健:长期在机关里工作的人都知道机关解决纠纷的一个原则,就是内部协调,避免直接对抗。国家机关之间有了矛盾,一般都是通通气,协商解决。在这个原则下,人大事实上一直在尽量避免形成一种程序,许可国务院自己撤销。因为没有人大这个程序,国务院撤销与宪法相抵触的法规就成了一个偶然事件,人大在今后也就继续拥有通过人大监督来废止这一类法规的回旋余地。

  《经济》:普遍习惯以法律来解决纠纷的行为方式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形成?

  蔡定健:现在的中国民间还没有形成明确的利益集团,人们的利益主要是通过国家机关各部门或者不同地方政府来代表的。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利益纠纷通过协商是能够解决的,但是随着市民社会的逐渐形成,多元化主体的利益纠纷通过协商解决就太没有效率了;不如通过法律解决,形成固定的程序,让越来越多的利益纠纷找到更有效率的解决办法。

  (请见《经济》杂志3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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