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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庭”公开审理 切实发展党内民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13:39 青年参考

  “党内法庭”公开审理之一:玉环故事:党纪案件“阳光”审理

  长期以来,党纪案件的审理,都是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在浙江台州地区的玉环县,“审理这个环节是公开的……

  这一探索的初衷是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为了加强监督,二是发展党内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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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吴珊发自浙江台州玉环

  2002年11月的一天,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纪委大楼六层大厅,原来就不宽敞的大厅密密匝匝地拥挤着80余人。大厅里的圆形会议桌上摆放着主持人、主审人、协审人、主办人、协办人、当事人、助辩人的席位牌。一阵阵激烈的辩论声响彻楼道。

  这不是真实的法庭审判,它只是针对一位副镇长违纪案进行的党内公开审理。党内公开审理,由模拟司法庭审而来,是对司法审判的一种借制,最初出现在湖北襄阳等地,当时就直接被称为“模拟庭审”。

  2004年2月25日,当《青年参考》记者追随中纪委干部视察玉环县“党内法庭”公开审理的脚步来到这里时得知,从2001年8月至今,这个基层创制的党内“模拟法庭”,已经举行了11次案件的公开审理。

  侵占耕地受公开审理

  在记者到达玉环县之前,当地刚刚进行了一次公开审理。为了弥补记者的遗憾,玉环县纪委审理室副主任邱锡环仔细介绍了公开审理的一个典型案例,也就是本文开头所提2002年的那起案件。

  邱锡环告诉《青年参考》:“2002年初我们接到村民举报,说梁某造房子侵占了耕地。我们要求国土资源局查证,检查室也派出工作组进行调查,确认梁某的宅基地比房产证上规定的面积扩建了2/3,非法占地100多平方米。”

  此外,在2001年,梁某还通过竞标承包了一块100亩左右的虾塘。“当时一个水产养殖公司将5.5%的股份面向村民公开招标,最后5个人都获得股权。除了一个人竞得1.5的股份外,其他4人都拿到了1股。梁某也拿到了1股。”梁某的助辩之一陈方林告诉《青年参考》,他曾做过8年镇纪委书记,“实际上基层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的情况比较多。有些党员干部认为既然可以炒股,为什么不能经商办企业?”

  邱锡环也承认这一点。正是因为在审理环节中存在较大争议和典型性,副镇长梁某违纪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这个案子当事人和纪委办案人员的意见存在较大分歧,容易形成辩点。而且当事人是县管干部,属于‘大要案’中的‘要案’,符合我们选择公开的五类案件的条件。”当时的主持人、县纪委审理室主任肖卫国告诉《青年参考》。

  助辩人为党员维权

  在主持人、县纪委审理室主任宣布“开审”之后,主审人、县纪委审理室副主任宣读了当事人的三条“罪状”:非法占有土地、经商办企业和非法占有(个人消费品拿到单位报销)。之后,主办人、县纪委检查室主任介绍了检查室对案件的调查取证情况,并宣读了调查报告。主审人和协审人合议后认为,检查室对当事人梁某非法占有的认定事实证据不充分,而且数额只有1000余元人民币,所以第三条“罪状”不成立。

  随后,审理进入当事人抗辩环节。辩论环节形成激烈交锋,“三位助辩都是唇枪舌剑”,主持人、县纪委审理室主任肖卫国后来对记者形容说。

  针对梁某非法侵占土地的说法,助辩人陈方林为其辩护说:“梁某的老房子在比较偏僻的地方,在沙地上。他自己原先有两三套老房子,老房子要拆迁改造,他就用那几年水产养殖的分红,以及过去的积累和单位的补偿款,盖了两座三层的房子。那是1998年的事,那时的建房制度也不是很完善,他占用的土地也不是国家的包产土地,是抛荒的歇耕地。梁的房子在‘西至’上超出了房产证上规定的界限,多占了几十平方米土地。最后罚了两万多元的款。”

  审理结果:党内警告处分

  随后,审理席开出对其经商办企业的审理意见:“根据中纪委下发的《纪律处分条例》,党员干部不得利用职权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梁某以个人名义搞水产养殖,直接参与投资和分红,违反了条例的规定,要追究违纪责任。”

  “我们认为水产养殖是大农业下的部门开发问题,和党员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是两回事。而且搞水产养殖对发展生产是有利的,我们觉得不属于违纪范畴。此外当事人参与水产养殖是通过竞投标程序获得的,程序是完全合法的,没有利用领导职权。”助辩人针锋相对。

  “当事人入股经营虾塘,也属于‘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范畴。他本身是县管干部,也是中纪委1987年颁发的《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的监管对象。所以,当事人应该处于违纪范围之内。”审理席继续引用了很多党内纪律处分细则,并作出解释。

  尽管庭辩时双方言辞激烈,但最后的审理结果是认定梁某“非法占有土地”和“经商办企业”罪名成立,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提交纪委常委会最后讨论决定。

  切实发展党内民主

  到目前为止,在玉环县公开审理的11个案件中,还没有出现因为助辩人的助辩而改变案件定性量纪的情况。要在公开审理过程中增加为当事人辩护的环节,这种做法在陈方林这么多年的基层纪检工作中也是闻所未闻。“当时玉环刚刚开始搞公开审理,增加了审理程序,梁某找到我时我还不理解。我在2001年11月做纪委书记之前还没有接触过这个问题。我就给县纪委审理室打电话,审理室告诉我说,上午刚刚研究决定,要在审理中增加一个程序,程序的作用就是承认党员的民主权利,给他一个辩解的机会。”

  长期以来,审理党、政纪案件都是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案件审理室指定人员对纪委检查室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阅卷审理,主要对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核。阅卷之后通过召开室务会议进行集体审议,提出结论性意见,形成审理报告,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除了审理谈话,其他工作环节都是在不对外公开的状态下进行并完成的。

  “现在,我们就是把审理这个环节给公开了。”玉环县纪委审理室主任肖卫国说,“把审理公开,请当事人、助辩人,还有其他相关人员参加,是在审理程序方面所做的一个探索。我们进行这一探索的初衷是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为了加强监督,主要是查审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二是发展党内民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个党员犯了错误,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其的党纪处分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这是党章赋予党员的权利。“我们搞公开审理,就是给党员行使上述权利搭建一个平台。”肖卫国解释说。

  “党内法庭”公开审理之二:公开审理酝酿大范围突破

  “案件审理征询会制介于不公开审理和公开审理之间的一种民主制,我们不能因为有高一点的民主就拒绝低一点的民主,也不能因为我们现在所能达到的低一点的民主就放弃对高一点的民主的追求。两个制度都有它的意义,都应该肯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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